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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石化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12-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度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
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徐家彬、张嘉伟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徐家彬、万天竹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实地查看上市公司
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对聚石化学的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聚石化学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记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石化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
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聚石化学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石化学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
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
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石化学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
用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石化学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
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
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取得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石化学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
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 2022 年定期报告,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从公
开信息查阅了同业上市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石化学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
活动正常。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保荐机
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聚石化学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一)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提请聚石化学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
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二)参与海德化工破产重整投资事项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不超过 2.3 亿
元人民币用于清偿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化工)破产重整债
权及支付相关费用等,同时以 0 对价受让海德化工全部股权。海德化工管理人上
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拟直接向和县人民法院申
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针对因无法达成附加前提条件导致重整投资方案无效的风险,保荐机构提请
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应对措施;针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影响重整计
划顺利实施的因素,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应对措施;保荐机
构提请公司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聚石化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聚石化学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
构与聚石化学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聚石化学的公司治理和
内部控制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公司在信息披露、独立性、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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