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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迪克: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7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
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
同意以 55.1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6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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