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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迪克: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公告2022-04-09  

                        证券代码:688670            证券简称:金迪克                公告编号:2022-010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 年 4 月 7 日,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议案》,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制度对《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部分规范运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条
                                             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原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现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现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1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中交易方式进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现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现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不按照本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当其他情形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事会不按照本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会不按照本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本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四十条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现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2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划;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的事项;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的事项;
                                                           。。。。。。
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现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
                                                           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管理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给与相应的
                                                           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并同时接受监管
                                                           部门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原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现第四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原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现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召集人在召集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召集人在召集会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原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现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以 下 简 称 “ 提 议 股        10%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以 下 简 称 “ 提 议 股
东 ” )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东 ” )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3
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见。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同意。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原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现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原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现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有 权 向 公 司 提 出 提       3%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有 权 向 公 司 提 出 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原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现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4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意见及理由。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意见及理由。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00。
原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现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东投票权。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原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章程指引》已删除该条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因删除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条
                                             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原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现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                                 。。。。。。
原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现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现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原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现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条
                                             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原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现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原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现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6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告。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进行编制。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原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现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策为:
。。。。。。                                    。。。。。。
4、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4、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
原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从事证券       现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 司 聘 用符 合 《 证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原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现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关人员收到通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有资质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需要披露的信息。                                的信息。
原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现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上通过。
原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现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组进行清算。
原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             现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后,自公司获准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
起生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最终以工商登
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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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防范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9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