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11960 致: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金迪克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泰州市郁金路 12 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为 66,012,12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138%,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6,000,000 股,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0%。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12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069,5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4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 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8.《关于修订<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议案》; 9.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9.2《董事会议事规则》; 9.3《独立董事制度》; 9.4《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9.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0.《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五)《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六)《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4,066,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七)《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4,066,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八)《关于修订<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九)《关于修订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议案》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3、《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4、《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十)《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十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 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余军、张良斌、聂申钱、夏建国、 泰州同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同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66,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4,066,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十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00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