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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立旺: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1-08-20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 1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 2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 2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 3

第六章 对外信息披露 ...................................................................... 4

第七章 附则 ...................................................................................... 5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
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立旺精
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
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
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
 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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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
 愿。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
 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
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
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
 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
 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
 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
 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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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
 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
 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
 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
 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
 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
 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经办部门、财务管理部为审核会签部门、内部审计部为监督和审
 计部门、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组成公司对外捐赠组织管理体系。

     (二)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500 万元,由公
 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500 万元,由公司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
 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五)在履行前述(二)三)四)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 12 个月内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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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上述计算指标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列“未超过”
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向公司提出捐赠方案并按照本
制度第十五条履行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等。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三)建立全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捐赠议案进行审核会签;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
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

       第二十条 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证券部,证券
部在捐赠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后汇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依法进行
披露。


                       第六章 对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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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一) 捐赠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二) 捐赠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台账进行
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
妥善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分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
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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