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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立旺: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8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福立旺精密
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实行监督,保障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
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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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
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文件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
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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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
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七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
视其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与定期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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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监事会主席在确
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通知
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监事会不做审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监事同意,前述监事会
会议通知期可以豁免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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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也可根据情况
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寄、
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
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监事会主席后,
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
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总经理以及全体或部分董事列席监
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
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
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举手表决或全体监事一致认可的其他表决方
式。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迅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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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
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
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
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
讨论。

第四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
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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