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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立旺: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3-23  

                        证券代码:688678              证券简称:福立旺          公告编号:2023-011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披露了《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具
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福立旺精
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福立旺精密机
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东吴证券
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
行签署了《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福立旺精密机电(南通)
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福立旺精密机电(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
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福立
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057 号),公司获准于 2020 年 12 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4,335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8.0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8,246.7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987.13 万
                                   -1-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259.62 万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全部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中汇会验字[2020]第 6887 号《验资报告》。

     二、《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福立旺精密机电(南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
信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专户余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512905829910703                 85.81              -
 州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32250198643809688678            245.45             -
 司苏州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391064690013000324088          2,054.96            -
 山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494977711598                    157.24        [注 1 ]
 通通州支行
          合   计                       -                  2,543.46


     注:上述余额不含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之余额。

     [注 1]该账户为子公司福立旺精密机电(南通)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中信
证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2-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精密金属零部件智能制造中心项目、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
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
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鲁阳、方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


                                 -3-
与约定一致。

8、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
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
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
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
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福立旺精密机电(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
简称“乙方”)和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4-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南通精密金属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
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
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鲁阳、方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
与约定一致。
8、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5-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
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
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
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