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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源环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6-21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条 内幕信息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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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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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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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要约收购;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参与筹划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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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日内向上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依据信
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5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
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内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
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
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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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
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董事会通过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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