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莱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4-08
!"#$%&'()*+,
,
-.!"/0123456789:;<=,
,
>?<@AB8CDEFGH!#IJKLMNOP)Q
R,
,
S'TUV,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0123456789:;<=,
>?<@AB8CDEFGH!#IJKLMNOP)QR,
S'TUV,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
为海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
所涉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莱
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
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WXY Z,[,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战略投
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
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
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
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海通证券
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海通证券相
关人员就战略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W\Y,,],^,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海通证券分别签署了《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协议》、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承销协议》,约定发行人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其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通证券持有《营业
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保荐、承销资格合法有
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委员会 2020 年第 113 次审议会议审核同意,并已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
告》”),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创投”)及富诚海富通霍莱沃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霍莱沃资管计划”),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已签署了《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 上
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
资者配售协议》。
(一)海通创投
根据海通创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海通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4731424M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83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年4月24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霍莱沃资管计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霍莱沃资管计划合同、备案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于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系统查询,霍莱沃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参与认购规模上 参 与 比 例
募集资金
实际支配 限(不包括新股 上限(占 A
具体名称 设立时间 规模 管理人
主体 配售经纪佣金) 股 发 行 规
(万元)
(万元) 模比例)
富诚海富
通霍莱沃 上海富
上海富诚
员工参与 诚海富
海富通资 2021 年 3
科创板战 5,160 5,100 10% 通资产
产管理有 月 15 日
略配售集 管理有
限公司
合资产管 限公司
理计划
合计 5,160 5,100 10% —
注 1:参与比例上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予以测算。
注 2: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和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差额用
于支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1 年 4 月 7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共 20 人参与霍莱沃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
缴款金额、认购比例等情况如下:
专项资管计
序 是否为 缴款金额
姓名 职务 划的持有比
号 董监高 (万元)
例
董事长、首席技术官、研发中心主
1 周建华 是 300 5.814%
任
2 陆丹敏 董事、总经理、项目事业部主任 是 785 15.213%
副总经理、研发中心副主任,上海
3 毛小莲 是 300 5.814%
莱天执行董事、总经理
财务总监,北京霍莱沃执行董事、
4 张栩 是 105 2.035%
总经理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申弘 董事会秘书 是 235 4.554%
监事、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副主
6 张捷俊 是 350 6.783%
任
监事、总经理助理、运行质量部部
7 葛鲁宁 是 350 6.783%
长
监事会主席、项目事业部北区总
8 汤瑜君 是 350 6.783%
经理
9 熊伟 项目事业部副主任、南区总经理 否 350 6.783%
10 王娟 专职管理员 否 100 1.938%
11 杨振营 项目事业部项目经理 否 150 2.907%
12 李吉龙 5G 与测量专业部部长 否 350 6.783%
专用产品部部长、基础产品部部
13 任振 否 300 5.814%
长
14 鲍坤 无线通信事业部产品经理 否 250 4.845%
15 赵辛楠 采购中心副主任 否 200 3.876%
16 王宇嘉 财务经理 否 100 1.938%
17 沈晓燕 人事行政经理 否 250 4.845%
18 杨治丽 5G 与测量专业部系统工程师 否 110 2.132%
19 许昀 专用产品部 FPGA 工程师 否 125 2.422%
20 陈旷达 基础产品部系统工程师 否 100 1.938%
合计 5,160 100.000%
注 1:霍莱沃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 5,160 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不包含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 5,100 万元。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尾数若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1 年 4 月 7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陆丹敏、毛小莲、张栩、申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余人员为公司核心员工。
注 5:上海莱天指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莱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霍莱沃指公司全资子公司霍莱沃(北
京)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注 6:参与人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其中毛小莲、葛鲁宁、李吉龙、鲍坤、沈晓燕与
上海莱天签署劳动合同,杨治丽与北京霍莱沃签署劳动合同。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海通创投及霍莱沃资管计划。
三、战略配售情况的核查
(一)海通创投的配售资格
1、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海通创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而海通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因此,海通创投属于《业务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战略投资者。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海通创投的公司章程、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海通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
报告》等材料,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海通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
报告》等材料,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5、相关承诺
海通创投已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6、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发行人与海通创投已签署的《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
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海通创投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战
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霍莱沃资管计划的配售资格
1、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霍莱沃资管计划合同、备案证明文件、海通证券出具的《核
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霍莱沃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霍莱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沃资管计划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董事会决议
202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
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战略配售,并同意签署相应战略配售协议。
3、设立情况
本次战略配售共设立 1 个专项资管计划:富诚海富通霍莱沃员工参与科创板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霍莱沃资管计划已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依法完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4、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富诚海富通霍莱沃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
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
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
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管
理人可视情况调整并公告确定募集规模目标、决定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期、修改
最低认购金额的要求等。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处置限制解除后,管理人有权就处
置的时间、价格、数量等要素进行独立投资决策,投资者无权进行任何干涉;(8)
投资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
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并承诺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9)集合计划如果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未通过,则需要按照监管机构或自律协会的要求修改本合同或提前终止本计
划。本计划在前述情形下存在需变更合同或提前终止的风险。届时,管理人有权
提前终止本计划;(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霍莱沃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能够独
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
为霍莱沃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霍莱沃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业务指引》
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霍莱沃资管
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霍莱沃资管计划属于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霍莱沃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员
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7、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签署的《上海霍莱沃电子
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霍莱沃资管计划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款规
定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1、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业务指引》、发行人与海通创投已签署的《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海通创
投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
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
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海通创投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46.25万股。因保荐机
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海通证券将在确定发
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霍莱沃资管计划参
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92.50万股,同时参与认
购规模上限(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5,100万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业
务指引》第六条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
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规定。
2、限售期限
根据海通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等材料,海通创
投资已承诺获得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24个月;霍莱沃资管计划获得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
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符合《业务指引》
第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业务指引》第九条的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查报告》等材料,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
存在如下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
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主承销商以承诺
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
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
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
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他直接或间接进
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海通创投、霍莱沃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
定,本次发行制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海通创
投、霍莱沃资管计划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海通创投、霍莱
沃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常睿豪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 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 (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