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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霍莱沃: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8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此次

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

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我们认为:
    (一)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目前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进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四)《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绑定

激励对象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个人层面的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
人员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本次限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
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综上
所述,公司的考核指标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龚书喜、陆芝青
                                             202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