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莱沃:监事会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1-06-08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
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
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
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
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
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归属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