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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霍莱沃: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29  

                        证券代码:688682              证券简称:霍莱沃           公告编号:2021-023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 0.8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7/5                2021/7/6                  2021/7/6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7,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6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7/5                2021/7/6                2021/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全部类型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周建华、陆丹敏、上海莱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卫中、周菡清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
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
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72 元。

   (3)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 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72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

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
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809715


       特此公告。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