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莱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4-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莱沃”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
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
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21 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上海霍
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893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25.00 万股,并
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后,总股本为 3,70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为 2,948.2884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为 751.7116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包含战略配售股),
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 1 名,对应限售股份数量为 92.50 万股;首次公开发
行除战略配售股份外的限售股股东 9 名,对应限售股份数量为 1,275.00 万股。上
述限售股股东共计 10 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367.5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6.96%,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367.50 万股,现锁定期即将届
满,将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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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包含战略配售股),本
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限售期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陆丹敏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的承诺
公司董事、总经理陆丹敏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
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
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
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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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
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
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
行承担。”
(二)公司董事方卫中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的承诺
公司董事方卫中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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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
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
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6、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
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
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
行承担”。
(三)公司其他股东中金科元股权投资基金(重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鹏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上虞浙科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华腾十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之华、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中金科元股权投资基金(重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
鹏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绍兴上虞浙科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腾十一
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之华、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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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3、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该部分发行人股
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
本企业/本人自行承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规定,富诚海富通
霍莱沃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
特别承诺。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367.5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36.96%;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名称 占公司总股 流通数量 股数量
号 数量(万股)
本比例(%) (万股) (万股)
1 陆丹敏 544.50 14.72 544.5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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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名称 占公司总股 流通数量 股数量
号 数量(万股)
本比例(%) (万股) (万股)
2 方卫中 248.20 6.71 248.20 0
中金科元股权投资基金(重
3 105.00 2.84 105.00 0
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鹏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4 80.00 2.16 80.00 0
(有限合伙)
5 杨之华 80.00 2.16 80.00 0
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
6 80.00 2.16 80.00 0
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5.50 1.50 55.50 0
绍兴上虞浙科汇琪创业投资
8 51.80 1.40 51.80 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华腾十一号企业管理合
9 30.00 0.81 30.00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富诚海富通霍莱沃员工参与
10 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92.50 2.50 92.50 0
理计划
合计 1,367.50 36.96 1,367.5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序号 限售股类型 限售期(月)
(万股)
1 首发限售股 1,275.00 12
2 战略配售股 92.50 12
合计 1,367.50 -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霍莱沃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
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霍莱沃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股东限售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霍莱沃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
6
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霍莱沃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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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邦羽 朱济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