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霍莱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688682                    证券简称:霍莱沃                    公告编号:2022-012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霍莱沃”)于2022年4
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进行制定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尚需
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 司 系 依 照 《 公 司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第二条 公 司 系 依 照 《 公 司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由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               定,由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664324630E。                                     91310000664324630E。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
股925万股,于2021年4月20日经批准在上海证券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25万股,于2021
交易所上市。                                             年4月20日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第二十三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的程序通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删除)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会议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 司 董 事、 监事 、 高级管 理 人   第三十条       公 司 董 事、 监事 、 高级管 理 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高理人员、相关部
                                             门及人员违反本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及其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以征集股东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删除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在禁入期内的;…                             限未满的;…
第一百〇四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第一百〇四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独立   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独立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
定执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制订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收购出售资     (八)制订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等事项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上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
述事项;                                     范围内决定上述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告。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年,可以续聘。                                续聘。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定,由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664324630E。                        91310000664324630E。
-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第二十三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的程序通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删除)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司股 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 方式进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转让或者注销。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股东 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 质的证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 )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 担保总     (三 )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 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高理人员、相关
                                               部门 及人员违 反本章程关于 对外担保 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 十七条 …监 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 东大 会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东的同意。…                                   同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 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 司的股   和参 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 司的股
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 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序。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由。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由。
知中 明确载明 网络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 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及其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 、 分拆 、 合并、解散和 清
…                                           算;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 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 股份总   股份 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 股份总
数。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可以征集股东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 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 比例限   权的股份总数。
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 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 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删除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尚在禁入期内的;…                           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〇四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第一百〇四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执行。                                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制订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收购出售资      (八)制订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
定上述事项;                                  权范围内决定上述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 )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 事会秘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计报告。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外、条款编号和索引及自动调整目录页码,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
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述文件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