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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霍莱沃: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管理制度2023-04-26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霍莱沃”)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利用
银行金融产品等对外汇资产进行保值,锁定或减少外汇相关财务成本,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的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其他以锁定汇率为目的的外汇产品组
合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批
准具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远期
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持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审议,公司财务总
监负责在持有外汇金额的最高授权额度内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工作。

    第十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总体计划制订。公司财务总监为
责任人。

    (二)公司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的资金筹集和业务操作等具体业务事项。公司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三)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内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订外汇汇率衍生产品的总体交易方
案、交易原则,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需在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
财务部负责管理各子公司外汇交易的需求、额度、业务合理性及必要性等。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应针对公司业务需求提出远期外汇业务的流程申请,并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
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依据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
息进行比价,提出远期外汇交易操作方案,并就具体业务提起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并于审批后予以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各子公司财务部提起的审批流程进行稽核,确保其
操作方案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交易清
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避免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将远期外汇交易情况及盈亏情况报告公司董
事长及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向董事长、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定期报
告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寸头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
止损规定执行情况。

    (七)公司财务部部应当每月对经批准用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的资金使
用进行监督,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

    (八)公司内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确保该类业务未超出公司审批机构审批权限。

    (九)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远期外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对远期外汇交易相关风险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
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当立即报告财务总监,
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对已发生的损失,
应立即上报财务总监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针对各类远期外汇交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亏
损预警线)。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下达操作指令。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认真履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
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
视风险擅自操作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