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6-26
证券代码:688683 证券简称:莱尔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6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
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752 号),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
尔科技”)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140,000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53,201,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8,365,293.50 元后,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836,106.50 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6 日,上述募集资
金已经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出具了编号为众环验字[2021]0500013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的有关
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推
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将“高速信号传输线(4K/8K/32G)产业化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由莱尔科技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禾惠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禾惠电子”),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建设内容、建设地点
等均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2021 年 6 月 24 日,禾惠电子开立了募集资金存
储专用账户,并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禾惠电子与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
况如下:
开户主体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募投项目内容
佛山市顺德区 中国农业银行 高速信号传输线
禾惠电子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44463001040059287 (4K/8K/32G)产业
公司 顺德大良支行 化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佛山市顺德区禾惠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463001040059287,截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专户
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速信号传输线(4K、8K、32G)产业化建
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
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雷钢、徐有权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在付款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
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
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
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等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等四方各持一份,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