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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3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
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
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
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
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并同意以 20.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
象共计授予 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包强、夏和生、刘力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