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东莱
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莱尔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剩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预留剩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剩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并同意以 19.9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
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2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
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
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 20.06 元/股调整为
19.91 元/股。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及充分了解黄鹏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现
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
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黄鹏先生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包强、夏和生、刘力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