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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因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因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0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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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1]第 025 号

  致: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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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1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 6 号 3 号楼 1 楼报告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8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8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52,711,42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1.0380%。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6,009,7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8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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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 10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58,721,122 股,占贵公司股份
总数的 34.576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2 项。本
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
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58,711,4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反对 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
下:

     2.01 《选举吴珂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52,711,4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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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选举朱承浩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52,711,4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57%。

     综上,吴珂、朱承浩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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