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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因科技:凯因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2022-01-04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止授予日)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
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授予价格为 13.86 元/股,并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汪涛先生授予 1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