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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微科技: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30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
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干预、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监事为一人。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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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之一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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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
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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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
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对董事、总经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五)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组成。监事应当出席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可书面委托监事会主
席或其他监事代行职权,委托书中应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日期并有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并按委托人的意愿代
为表决。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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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根据会议议题拟定,经监事会主席签批后送达各位监
事或其他参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议题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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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事会主席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总经理提议;

    (四)独立董事提议;

    (五)监事提议,监事会主席决定;

    (六)股东大会决定;

    (七)其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会议议题相关的
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决议内容对外披露前,对会
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按顺序进行审议。会议主持人
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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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
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其它监事负责。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有权查阅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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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当以书面
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或纪要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并对监事会
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会议应到的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
每一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的决议由
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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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于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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