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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微科技: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2-12-03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作为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
的相关资料,现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35.00 元/股调整为 34.929 元/股。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
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并同意以 34.929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纳微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中胜              DELONG ZHANG                   林东强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