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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微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01-0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机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
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苏州纳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6 号),同
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25,875 股,并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03,171,823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41,647,4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936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1,524,3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063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限售股股票,涉及共计
8 名股东,对应限售股数量合计为 3,025,875 股,占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总股本的 0.7505%,限售期均为自 2022 年 7 月 12 日起 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
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股本数量为
403,171,823 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1
    根据《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
书》及《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发基金”)

    广发基金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 635,844 股股份。自发行人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
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
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河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 538,295 股股份。自发行人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
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根据前述法规调整本承诺。

    3、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本企业将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永安资本”)



                                   2
    浙江永安资本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 476,776 股股份。自发行人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
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
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财通基金”)

    财通基金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 353,737 股股份。自发行人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
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
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 329,129 股股份。自发行人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
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
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简称“JPMorgan”)

    JPMorgan 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 230,698 股股份。自发行人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
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
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 230,698 股股份。自发行人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
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

                                   4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
     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八)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融安海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恒泰融安”)

         恒泰融安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 230,698 股股份。自发行人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
     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
     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
     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025,875 股,占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总股本的 0.7505%,限售期为 6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 月 12 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占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本次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占截   剩余限售
                                            截至本核查意
序号      股东名称     行股票上市时持有                    流通数量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股数量
                                            见出具日公司
                       的限售股数量(股)                  (股)      日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
                                             总股本比例

 1        广发基金               635,844         0.1577%     635,844            0.1577%            -

 2      中国银河证券             538,295         0.1335%     538,295            0.1335%            -

 3      浙江永安资本             476,776         0.1183%     476,776            0.1183%            -

 4        财通基金               353,737         0.0877%     353,737            0.0877%            -

 5      国泰君安证券             329,129         0.0816%     329,129            0.0816%            -

 6       JPMorgan                230,698         0.0572%     230,698            0.0572%

 7        国信证券               230,698         0.0572%     230,698            0.0572%


                                                 5
8          恒泰融安                 230,698       0.0572%     230,698           0.0572%

        总计                       3,025,875      0.7505%    3,025,875          0.7505%

    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注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1       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                              3,025,875
                                                                               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合计                 -                                      3,025,875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
    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中信证券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琦                 王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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