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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创电气: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6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
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
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将该分配
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
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
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情况及2021年薪酬方案结合了2020年、2021
年的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的市场薪酬行情,综合考虑了公司的业务结构
与业绩情况以及职位价值、责任、能力等各项因素,能够有效调动董事发挥积极性
和创造性,推动公司稳定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标准的
议案》,并提请董事会将董事的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结合了
2020年、2021年的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的市场薪酬行情,综合考虑了公
司的业务结构与业绩情况以及职位价值、责任、能力等各项因素,能够有效调动高
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稳定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薪
酬标准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
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有力保障;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运作和执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伟创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钟彦儒】                             【唐海燕】




      【鄢志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