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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创电气: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2-04-18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 ..........................................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职责 .................................................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 7

第五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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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为保证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更
好的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
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
得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二条 本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并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本工作细则中“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本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本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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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已在五家(含五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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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二)
项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
将独立董事解除职务的情况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解除职务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本细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
缺后生效。
    第八条 独立董事因故无法继续任职,董事会应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选举独立董事填补空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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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权利外,本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四)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公司会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第十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与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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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就前款事项发表如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三)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
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
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歧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利用不少于 10 天的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
职责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解除职务,本人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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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书面记载。




                        第四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提交董事
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完整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使独立董事无法进行独立判断或对其判断构
成影响,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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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工作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
改本制度: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后,本《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细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应按照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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