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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创电气: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04-27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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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195 号




                                          二零二三年四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第一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 4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 4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 4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 8

四、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 9

五、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 10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 11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 13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 20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 23

十、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的补充核查 ............................................................. 24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补充核查 ............................. 26

十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补充核查 ............................................................. 27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 28

十四、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28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更新 ............................................................................... 30

《问询函》问题 4.3 回复更新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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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3]第0195号



致: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
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525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康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2】第 0524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

    上交所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31
号《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
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回复出具了《北京市康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股发字【2023】第 0153 号)。

    鉴于立信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补充审
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169 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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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和声明同样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
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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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应当解散的情形,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股票已依法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
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
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事项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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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
系非公开发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
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I10173 号)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
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
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
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
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查
询,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
的调查问卷、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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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
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苏州伟创电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出具的《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的说明》及发行人出具的
书面说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下列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不会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3.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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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超过 6 个月。因此,
本次发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
款的要求。

    4. 根据《发行预案》《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173
号),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关于发行人“应当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
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30%,即本次发
行不超过 54,000,000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本次
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根据《<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
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
条关于发行人应当理性投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数字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苏州技术研发
中心(二期)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及智能化仓储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根据《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
‘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关于发
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5.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6.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
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股东大会授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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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发行人本次发行
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7.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8.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并经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
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
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9. 本次发行前,深圳伟创直接持有公司 69.4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胡智勇通过深圳伟创间接持有公司 34.40%的股份,同时通过金致诚、金昊诚及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伟创电气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1.31%的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35.71%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发
行预案》,按照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 54,000,000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将不超过 234,000,000 股,深圳伟创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胡智勇仍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所述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
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科
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
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面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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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伟创持有发行人 12,50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69.44%,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胡智勇通过深圳伟创间接
持有发行人 34.40%的股份,同时通过金致诚、金昊诚及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伟
创电气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 1.31%的股份,合计间接
持有公司 35.71%的股份;同时胡智勇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并担任金
致诚及金昊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发行人的发展和决策有重大影响,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及《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
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伟创                      125,000,000                69.44

  2                 金昊诚                         5,000,000                  2.78

  3                 金致诚                         5,000,000                  2.78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招商银行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伟创电
  4                                                3,050,000                  1.69
         气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3,048,176                  1.69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
  6                                                2,831,838                  1.57
         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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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投资基金

  7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2,250,000                  1.25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       迎水月异 18 号私募证券投资                    970,000                  0.54
                     基金
  9                 陈韶红                              626,503                  0.35

  10      北京嘉华宝通咨询有限公司                      525,780                  0.29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18,000 万股,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深圳伟创、胡智勇、骆鹏、宋奇勋、邓雄、莫竹琴。

      (四)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受限情况

      根据主要股东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相
关主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公开承诺导致的股份锁定外,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
情形。

      (五)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54,000,000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上限
股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胡智勇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
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根据 LINK LEGAL 出具的有关伟创印度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伟


                                     7-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创印度补充法律意见书》”),伟创印度系根据印度的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私
人有限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合法合规开展业务所必要的证书、批准及牌照。补充
事项期间,无任何针对伟创印度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其他程序,伟创印度
未受到将对其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可能发生的行政或法律处罚。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除伟创印度外,发
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存在于中国境外开设其他分支机构、子
公司的情形。

    (二)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
情况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企业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 伟创软件

    2023年1月16日,伟创软件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伟创软件注册资本由1,000万
元增加至1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发行人全部认缴。

    2023年1月17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伟创软件本次变更工商登记。



                                   7-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次变更完成后,伟创软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伟创电气                      1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2. 苏州伟创医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医疗”)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一家控股子公司伟创医疗。

    伟创医疗成立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现持有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6MAC6Q82T80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贾刚,经营
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医护人员
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可穿戴智
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
技术研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
类医疗器械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医疗
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为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 1000 号 2 号厂房 5 层 5A。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伟创医疗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伟创电气                        600.00                 60.00

   2       珠海青嚢科技有限公司                  400.00                 40.00

               合计                             1,000.00               100.00

    (二)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发行人存档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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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2022 年度,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深圳伟创                采购固定资产                           6.06

    2.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604.80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发行人
与深圳伟创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胡智勇回避本次表决,全体非关
联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执行了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合理;交易
过程公平、公正,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全体非关联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同
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前述关联交易在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未达到董
事会审议标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均符合公允
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7-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房屋所有权

    1.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有一处开闭所(建设面积 42.64
平方米)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开闭所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未
办理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详见《法律意见书》之“十、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二)房屋所有权/2.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取得以下资源规划、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具《资源规划无违
法违规情况说明》,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13 日期间,伟创电气
在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范围内没有因违反自然资源规划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资规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具《关于企业经营行
为的说明》,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期间,伟创电气在吴中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中,未发现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通
报等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智勇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因该事项而被主管部门处罚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使用、拆除或罚款),其将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
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开闭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施工及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使
用的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但鉴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该等情形受到行政主管
部门的处罚,因此,该等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知识产权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检
索、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费记录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7-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证明》等资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8 项专利,具体
       情况如下:

                                                                           专利         取得方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式
       伟创电   数据同步方法及装                                                        原始取
 1                                     发明        ZL202010531894.2     2020.06.11
         气               置                                                                 得
                曲柄旋转角度的获
       伟创电                                                                           原始取
 2              取方法、下死点定       发明        ZL202110156608.3     2021.02.04
         气                                                                                  得
                 位方法及变频器
                捕捉任意数据的方
       伟创电                                                                           原始取
 3              法、装置、设备及       发明        ZL202110821351.9     2021.07.20
         气                                                                                  得
                       存储介质
       伟创电                                                                           原始取
 4              一种电机供电系统       发明        ZL202111284848.8     2021.11.01
         气                                                                                  得
       伟创电        电梯控制系统                                                       原始取
 5                                   外观设计      ZL202230686264.2     2022.10.18
         气          (S100 系列)                                                           得
       伟创电   一种晶闸管驱动电                                                        原始取
 6                                   实用新型      ZL202222820442.3     2022.10.25
         气           路及变频器                                                             得
                观测异步电机转子
       伟创电   磁链矢量的方法、                                                        原始取
 7                                     发明        ZL202110763498.7     2021.07.06
         气     电子设备及存储介                                                             得
                          质
       伟创电        电梯外召装置                                                       原始取
 8                                   外观设计      ZL202230725860.7     2022.11.01
         气          (S200 系列)                                                           得

           2. 商标

           (1)有效的境内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检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新增 1 项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7-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权利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号      人
       伟创                                                                 2022.04.28-
1                                         第 8707359 号            9                             受让取得
       电气                                                                    2032.04.27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具体情况如下:

序                                                 首次发表                             权利      取得方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号                                                       日期                           范围           式
                    深圳伟创软件公司伺服系
                                                                    2023SR024572         全部     原始取
1      伟创软件         统软件[简称:伺服系统     2022.12.22
                                                                           1             权利          得
                              软件]V1.0
                    深圳伟创软件公司变频器
                                                                    2023SR024577         全部     原始取
2      伟创软件          软件[简称:变频器软      2022.12.22
                                                                           4             权利          得
                               件]V1.0
                    深圳伟创软件公司起重行
                                                                    2023SR024579         全部     原始取
3      伟创软件         业软件[简称:起重行业     2022.12.22
                                                                           7             权利          得
                              软件]V1.0
                    深圳伟创软件公司光伏扬
                                                                    2023SR024573         全部     原始取
4      伟创软件         水软件[简称:光伏扬水     2022.12.22
                                                                           9             权利          得
                              软件]V1.0
                    深圳伟创软件公司石油行
                                                                    2023SR024579         全部     原始取
5      伟创软件         业软件[简称:石油行业     2022.12.22
                                                                           9             权利          得
                              软件]V1.0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更新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注册所有人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7-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veichi.cn         伟创软件             2008.05.15           2024.05.15
2        veichi.com         伟创软件             2008.05.15           2024.05.15
3      veichi-tech.com      伟创软件             2015.11.02            2024.11.02
4       vcloudvip.com       伟创软件             2022.11.17            2027.11.17
5        veichn.com         伟创电气             2008.06.02           2024.06.02
6       veichi.com.cn      深圳分公司            2008.05.15           2024.05.15
7         veichi.de         伟创电气             2022.04.22           2024.04.22
8         veichi.es         伟创电气             2022.04.13           2025.04.13
9         veichi.fr         伟创电气             2022.04.23           2025.04.25
10        veichi.in         伟创电气             2022.04.09           2025.04.09
11         veichi.it        伟创电气             2022.04.23           2024.04.23
12        veichi.kr         伟创电气             2022.04.14           2027.04.15

13        veichi.mx         伟创电气             2022.04.22           2025.04.22
14        veichi.nl         伟创电气             2022.04.23           2024.04.22
15        veichi.ph         伟创电气             2022.04.22           2025.04.22
16        veichi.pl         伟创电气             2022.04.22           2024.04.22
17        veichi.uk         伟创电气             2022.04.22           2024.04.22
18        veichi.org        伟创电气             2021.07.05            2026.11.30
19     ihopege.com.cn       伟创数能             2022.12.14           2027.12.14
20       ihopege.cn         伟创数能             2022.12.14           2027.12.14
21      ihopege.com         伟创数能             2022.12.14           2027.12.14
22       hopege.com         伟创数能             2022.12.07           2027.12.07
23      hopege.com.cn       伟创数能             2022.12.07           2027.12.07
24        hopege.cn         伟创数能             2022.12.07           2027.12.07

         (三)发行人租赁的房屋

         1.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新增/续签情况如


                                        7-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下:

                                                                                   有无房屋
                                                                                   权属证书
序                承租                               用   面积/
     出租方                      房屋座落                          租赁期间        等所有权/
号                 方                                途   数量
                                                                                   处分权证
                                                                                     明资料
                         深圳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      实
     深圳市文
                  伟创   石社区创见二期工业区厂      验            2023.03.25-
1    韬实业有                                             20m2                            有
                  软件   房 6 栋(即文韬科技园 D     平            2024.03.24
      限公司
                           栋厂房)东北侧场地        台
     陕西西工
                  西安
     大佳贝科            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      办            2023.02.10-
2                 分公                                    120 ㎡                          有
     技股份有            二路 66 号佳贝大厦 108 室   公            2024.02.09
                   司
      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天
     深圳市森
                  伟创   宝路文韬科技园 B 栋宿舍     宿            2023.02.01-
3    和兴实业                                              4间                            无
                  软件     A206、B208、A204、        舍            2023.07.31
     有限公司
                                   B606
                                                     研
     深圳市领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      发
     亚美生孵     伟创                                             2023.04.01-
4                        头社区塘头 1 号路领亚工     、   400m2                           有
     化器管理     软件                                             2027.04.15
                            业园 1 号厂房三层        办
     有限公司
                                                     公

           经核查,上述 4 处租赁房屋中有 3 处房屋已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
       够证明出租方拥有该等租赁房屋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料;其余 1 处房屋的出租方
       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拥有该等租赁房屋所有权或处分权的
       资料,该等 1 处租赁房屋存在权属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的生产经营场所为自有物业,补充事项期间
       新增/续签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外地办事处或职工宿舍,发行人对该等租赁房屋配
       套设施投入较少;如果需要更换租赁物业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找到可替代的租
       赁物业。


                                            7-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上述第 1-3 项房屋租赁协议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协议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智勇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因上述情形产生纠纷或受到相
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愿意无偿代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全
额补偿因此对公司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2. 伟创印度租赁房屋情况

    根据《伟创印度补充法律意见书》,伟创印度租赁房屋新增/续签情况如下:

    伟创印度与 Hardik Satish Thakkar 先生(由 Jignesh Narendra Thakkar 先生授
权)(下称“许可方”)续签了同意和许可协议的许可物业(面积:2,300 平方英
尺,地址:C6-101, Orchid Harmony, Applewood, Ahmedabad, Gujarat – 380058),
目前用作伟创印度公寓。上述同意和许可协议自 2022 年 11 月 25 日起 24 个月
内有效。

    伟创印度与 Manu Agarwal 先生(由 Deepa Dasgupta 女士于 2023 年 3 月 4 日
通过委托书授权)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签订了同意和许可协议(记录生效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1 日)的许可物业(面积:1,421 平方英尺,地址:Shed No. – 100,
Ground and First floor, Block – D, Tulsi Estate, Changodar, Ahmedabad – 382213,
Gujarat, India),目前为伟创印度的办事处。上述同意和许可协议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

    伟创印度与 Sunita Agarwal 女士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签订了同意和许可协议
(记录生效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1 日)的许可物业(面积:1,421 平方英尺,地
址:Shed No. – 101, Ground and First floor, Block – D, Tulsi Estate, Changodar,
Ahmedabad – 382213, Gujarat, India),目前为伟创印度的办事处。上述同意和许
可协议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

    伟创印度与 Rinaben Dharmendrakumar Patel 女士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签订了
同意和许可协议的许可物业(面积:1,389 平方英尺,地址:Shed No. – 103, Ground
and First floor, Block – C, Tulsi Estate, Changodar, Ahmedabad – 382213, Gujarat,


                                       7-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India),目前被伟创印度用作仓库。上述同意和许可协议有效期至 2025 年 3 月
20 日。

    伟创印度与 K. Koilraj Devaraj 先生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签订了租赁协议的
租赁物业(未注明面积,地址:No. 1/1, Second Floor, Poovai Road, Paruthipattu,
Avadi, Chennai – 600071, India),目前被伟创印度用作办事处。上述租赁协议有
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

    根据《伟创印度补充法律意见书》,上述租赁物业及租赁物业协议不存在任
何争议。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 1
处租赁房屋存在权属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但该等房屋主要用于外地办事处或职
工宿舍,该等房屋权属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实质影响;部分房屋租
赁协议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
全额补偿的承诺;因此,发行人租赁并使用上述房产,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
性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土地、专利、
商标和生产设备等财产系通过自建、购买、租赁、自行研发等方式取得。经本所
律师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拥有所
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产权真实、合法,财产产权界定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被设置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财产未被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其
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7-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资料,查阅了重大合同原件,
并就有关事实询问了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
的金额较大的合同,或者虽未达到金额较大,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
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具体如下:

      1. 重大销售合同

      (1)代理协议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销售目标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代
理协议》如下:

 序                     经销   销售
       代理商名称                                  代理产品             代理期限
 号                     区域   目标
       河北廊安自
                               1,000                                   2023.01.01-
 1     动化设备科       廊坊                变频器、伺服、PLC
                               万元                                    2023.12.31
       技有限公司
       成都三本科              2,000                                   2023.01.01-
 2                      四川                     伟创全系列产品
       技有限公司              万元                                    2023.12.31
       广州市麦伺
                               1,100     变频器、伺服、PLC、触         2023.01.01-
 3     自动化设备       广东
                               万元                   摸屏             2023.12.31
        有限公司
       佛山市诚勤
                               1,000     变频器、伺服、PLC、触         2023.01.01-
 4     自动化技术       佛山
                               万元                   摸屏             2023.12.31
        有限公司
        VEDA MC         独联   22,000                                  2022.10.01-
 5                                          变频器、伺服系统等
           LLC           体    万元                                    2024.12.31
       Fonksiyonel
          Akilli
       Teknolojiler     土耳   600 万                                  2023.03.01-
 6                                          变频器、伺服系统等
            Ve           其    美元                                    2023.12.31
        Endustriyel
       Kontrol A.S.
        Cleanergy       摩洛   340 万                                  2023.01.01-
 7                                               光伏扬水逆变器
          Maroc          哥    美元                                    2023.12.31


                                        7-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直营客户战略合作协议/销售框架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预计 2023 年度销售金额大于 500 万
元的《直营客户战略合作协议》以及销售框架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作产品范围           合同期限
                                                           2023.01.01-
  1      江苏慧马科技有限公司       AC10、AC310
                                                            2023.12.31
         上海德美特压缩机有限      AP100、AP150、          2023.01.01-
  2
                 公司                   AC310-K             2023.12.30
          万兹莱压缩机械(上       AP100、AP150、          2023.01.01-
  3
             海)有限公司               AC310-K             2023.12.31
         创能电气科技(南通)     AC310、ACP30、           2023.01.01-
  4
             股份有限公司                   ACP32           2023.12.31

      2. 重大采购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预计 2023 年度采购金额大于 500 万
元的重大《采购协议》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        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合同有效期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   以《采购订单》的
  1                                                 2023.03.01-2026.03.01
               有限公司             约定为准
         苏州高帆电子科技有限   以《采购订单》的
  2                                                 2023.03.01-2026.12.31
                 公司               约定为准
         江苏汇铭电气科技有限   以《采购订单》的
  3                                                 2023.03.01-2026.12.31
                 公司               约定为准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   以《采购订单》的
  4                                                 2023.03.01-2026.03.01
                限公司              约定为准
         上海亮铝电子设备有限   以《采购订单》的
  5                                                 2023.03.01-2026.12.31
                 公司               约定为准
         江苏坚力电子科技股份   以《采购订单》的
  6                                                 2023.03.24-2028.12.30
               有限公司             约定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在当事人均



                                   7-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除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为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发生,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一)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召
开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
开 3 次董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3.01.16
   2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3.02.20
   3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3.04.17

    (三)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
开 2 次监事会:


                                    7-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1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3.02.20
  2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3.04.1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增值税              6%、9%、13%         产品销售收入、应税服务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教育费附加                3%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                            所得税税率
                 伟创电气                               15%
                   诚荟创                               25%
                 伟创控制                               25%
                 伟创数能                               25%
                 伟创软件                               25%

      根据《审计报告》《伟创印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伟创印度 2022 年度适用的税率如下:



                                       7-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伟创印度                                    25.17%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
    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相关税收优惠资料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享受税收优
    惠的情况。

        (三)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
    间,发行人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补助金额
          项目内容                         依据文件
号                                                                              (元)
       吴中区高校毕业    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1      生及青年就业见    印发<吴中区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实习实施                81,852.00
         习实施补贴        办法>的通知》(吴人社〔2018〕58 号)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和
       智能化变频器核    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2 年第三批省工业和
2                                                                            8,000,000.00
       心技术攻关项目    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吴
                                     财企〔2022〕47 号)
       2022 年苏州市市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和
       级打造先进制造    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2 年苏州市市级打造
3                                                                              200,000.00
       业基地专项资金     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
         (第二批)            知》(吴财企〔2022〕46 号)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苏州市吴中区商务局
       江苏省商务发展    《关于下达 2022 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三
4                                                                               15,900.00
          专项资金        批)预算指标的通知》(吴财企〔2022〕48
                                                号)
5      失业保险稳岗返    《关于做好 2022 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                   752.40


                                       7-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还                                 通告》
       软件产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6                                                                        3,771,829.32
          即征即退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
7         扩岗补贴                                                          57,000.00
                            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
                                知》(苏人社发〔2022〕70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四)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
    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
    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伟创印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事项期间,伟创印度未受到税务主
    管部门的处罚或禁令。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 根据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自2022年10月1日
    至2023年3月31日止,无环保处行政罚记录。

       2. 根据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诚荟创自2022年10月1
    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3. 根据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伟创医疗自2023年1月
    19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4. 根据伟创控制、伟创数能、伟创软件、深圳分公司、西安分公司出具的承


                                       7-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伟创控制、伟创数能、伟创软件、深圳分
公司、西安分公司不存在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

    1.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市监局出具的《企业守法生产经营状况意见》,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2.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市监局出具的《企业守法生产经营状况意见》,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发现诚荟创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3.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市监局出具的《企业守法生产经营状况意见》,自 2023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发现伟创医疗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4. 根据《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现伟创控制、
伟创数能、伟创软件、深圳分公司在市场监管领域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5. 根据西安分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西安分公
司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而受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告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


                                   7-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173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将前次募集资
金按承诺使用,其募集资金的使用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
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
统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四、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
票在上交所科创板正常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科创
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


                                 7-3-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7-3-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更新

         《问询函》问题 4.3 回复更新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将前次募投项目“苏州二期变频器及伺服系统自动化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
     延期至 2023 年 9 月。

         请发行人说明前次募投出现延期的具体原因,前次募投项目进展情况、是否
     存在实施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风险,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相关程序。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之“《问
     询函》问题 4.3”对本问询问题进行了回复。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本
     回复涉及部分财务数据已更新,现就相关事项更新回复如下:

         二、前次募投项目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
     净额为41,830.61万元,主要用于“苏州二期变频器及伺服系统自动化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3月31日,前次募投项目
     的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投资进度                  达到预
                     拟投入募
序                                累计投入      尚未置换       累计投入                 定可使
       项目名称      集资金总                                               投资金
号                                募集资金      的银行票        金额                    用状态
                        额                                                  额比例
                                    金额            据金额     (注)                     日期
      苏州二期变
      频器及伺服
                                                                                        2023 年
1     系统自动化      19,110.33   13,284.69         3,454.80   16,739.49     87.59%
                                                                                          9月
      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


                                           7-3-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投资进度                 达到预
                     拟投入募
序                                累计投入      尚未置换       累计投入                 定可使
        项目名称     集资金总                                               投资金
号                                募集资金      的银行票        金额                    用状态
                         额                                                 额比例
                                    金额            据金额     (注)                     日期
       苏州技术研
                                                                                        2023 年
2      发中心建设      7,199.53     2,210.35         602.09     2,812.44     39.06%
                                                                                          9月
          项目
    上述项目合计      26,309.86    15,495.04        4,056.89   19,551.93 74.31%            --
       补充流动资                                                             100.00
3                     10,000.00    10,000.00              --   10,000.00                不适用
           金                                                                      %
4       超募资金       5,520.75     3,200.00              --    3,200.00     57.96%     不适用
       合计           41,830.61    28,695.04        4,056.89   32,751.93 78.30%            --
     注:累计投入金额已考虑已支付尚未置换的银行票据金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3月末,“苏州二期变频器
     及伺服系统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建筑
     的土建及装修工程已基本完成,厂区道路已铺设,电梯、空调、供电等部分设备
     已购买并安装,发行人正在按照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积极推进项目竣工验收、设备
     采购安装等工作;在前次募投项目建筑施工进度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难以如期完工
     的不利背景下,为解决产能瓶颈,公司投入募集资金购置了部分机器设备,目前
     放置在现有空置场地先行投入使用、形成产能,待前次募投项目土建工程及室内
     外装修完成后,将逐步搬迁至新建厂房中。预计“苏州二期变频器及伺服系统自
     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在2023年第三季度完
     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苏州二期变频器
     及伺服系统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进
     度延期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暂时性因素影响所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相关延期因素已基本消除,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符合预期,募集资金
     均按计划(或变更后的实施计划)投入。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展的不利因素,不存在无法实施的
     实质性障碍或重大风险。



                                           7-3-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
式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下接签字盖章页)




                               7-3-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刘丽均




                                                          刘雪莹




                                                       2023 年 4 月    日




                                 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