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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新材:振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1-09-13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新材”、“发行人”、“本公

司”、“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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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新材”、“发行人”、“本公

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

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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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

投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份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42,934,810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73,508,605 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 16.6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

险。


       (三)公司发行市净率、市销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 11.75 元/股,由于公司上一年度未盈利,不适用市盈率标准,

故采用市净率、市销率指标进行评估。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为:

     (1)3.05 倍(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7 倍(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销率为:

     (1)3.77 倍(每股收入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02 倍(每股收入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截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可比 A 股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2021 年 8    2020 年净                 2020 年营
                                                      对应静态                  对应静态市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月 30 日市   资产(亿                   业收入
                                                      市净率                          率
                             值(亿元)     元)                    (亿元)
688779.SH      长远锂科       580.69        31.75      18.29          20.11          28.88
688778.SH      厦钨新能       336.96        17.48      19.28          79.90          4.22
 300073.SZ     当升科技       359.27        38.11       9.43          31.8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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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05.SH        容百科技    537.84    44.84       12.00        37.95          14.17
          均值                 -         -         14.75          -            14.64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

    注 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公司发行市净率水平和市销率水平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但仍

旧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的相同。


三、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

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风

险因素:

     (一)公司业绩波动较大、报告期营业收入下滑趋势与同行业不一致及产

品销售对宁德时代存在较大依赖的风险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65,484.93

万元、242,846.34万元、103,650.29万元、98,663.86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6,932.11万元、3,376.36万元、-16,954.64万元、7,689.23万元,业绩波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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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变动比例分别为

        97.12%、-8.53%、-57.32%、534.40%,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1-3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公司
                 收入       增长率      收入         增长率     收入          增长率     收入          增长率
振华新材        98,663.86   534.40%   103,650.29     -57.32%   242,846.34      -8.53%   265,484.93     97.12%
长远锂科       121,477.20   463.12%   201,063.49     -27.31%   276,586.12       4.81%   263,890.52     56.55%
厦钨新能       290,610.66   100.49%   798,963.77     14.50%    697,772.39      -0.69%   702,635.05     66.84%
当升科技       126,391.65   203.94%   318,331.72     39.36%    228,417.54     -30.37%   328,066.94     52.03%
容百科技       139,400.25   113.70%   379,455.67      -9.43%   418,966.91      37.76%   304,126.01     61.88%
杉杉能源          未披露     未披露   387,432.64      4.14%    372,029.09     -20.30%   466,798.92      9.57%
           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及公开披露资料

             鉴于公司报告期内产品结构以国内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市场的中镍5系三

        元材料为主,2020年中镍5系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8.55%,无境

        外收入,产品结构及市场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受国内新能源汽车

        补贴退坡及新冠疫情影响的程度较大,且受与宁德时代已确定订单执行延后的

        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2019年至2020年营业收入下滑趋势与同

        行业不一致。2019年度,受2019年6月起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幅度加大带来部分

        中镍5503系列订单执行推迟、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下滑影响,公司2019年营业收

        入同比有所下滑,同时因新建生产线投入带来薪酬、折旧摊销及财务费用增长

        等因素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有所下滑。2020年度,鉴于公司当年产品结构仍

        以服务国内市场的中镍5系三元材料为主、6系低钴/无钴产品尚处于市场导入阶

        段、高镍8系三元材料处于小批量供货阶段,受国内新冠疫情爆发带来中镍5系

        三元材料订单执行推迟影响,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相对同行业下滑较快,同时

        因生产停工损失等因素影响,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净利润出

        现亏损。2021年1-3月,随着下游市场需求恢复、公司高镍8系三元材料大批量

        供货及前期推迟订单恢复执行,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实现扭亏为盈。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85.67%、93.55%、89.56%、95.39%,其中对宁德时代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65.22%、74.44%、31.22%、65.11%,整体处于较高水平。宁德

        时代为公司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受新冠疫情爆发导致部分产品订单推迟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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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影响,公司2020年对宁德时代销售收入及占比有所下降。根据高工锂电

(GGII)调研数据,2018年、2019年、2020年,我国动力电池装机量第一名宁

德时代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1.28%、51.79%、50.09%。公司对宁德时代销售收入

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未来存在金额及占比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

     一方面,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改善产品及市场结构,在下游市场需求变动

情况下,公司存在营业收入、净利润波动进一步加剧且波动幅度大于同行业的

风险;另一方面,如未来公司正极材料产品未持续通过宁德时代客户认证而被

其他供应商替代,或宁德时代因下游行业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展

战略或经营计划发生调整等原因而减少或取消对公司三元正极材料的采购,则

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从而给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二)公司产品单一、三元高镍产品收入占比较低的风险

     三元正极材料业务为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报告期内占比均在85%以

上。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3月,公司三元正极材料实现销售收入

分别为253,389.61万元、236,250.62万元、88,643.97万元、90,925.43万元,其中

公司中镍5系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9.97%、96.70%、91.48%、77.97%;中

高镍6系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01%、2.53%、1.89%、0.48%;高镍8系产品

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02%、0.77%、6.27%、21.55%。

     报告期内,公司中镍5系三元材料销售收入为公司三元正极材料收入的主要

构成,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结构较为单一。鉴于中镍5系三元材料主

要应用于国内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市场,受2019年下半年国内新能源汽车补贴

退坡及2020年国内新冠疫情爆发影响较大,导致公司2019年、2020年整体营业

收入波动较大。在高镍8系领域,根据鑫椤资讯数据,2019年容百科技国内高镍

三元材料市场占比超过50%,出货量为万吨级,位于行业首位。根据公开披露

资料,境外高镍三元材料厂商住友金属、韩国Ecopro的出货量也在万吨级以上。

公司2020年、2021年1-3月高镍8系三元材料销量分别为408.06吨、1,286.38吨,

销售收入分别为5,561.79万元、19,591.13万元,销售占比分别为6.27%、21.55%,

三元高镍产品收入占比较低,距离同行业容百科技等竞争对手的差距较大。

     根据鑫椤资讯数据,2019年、2020年,在国内市场,中镍5系三元材料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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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分别为62.4%、53%,呈下降趋势;中高镍6系三元材料产量占比分别为19%、

20%,略有上升;高镍8系三元材料产量占比分别为10.8%、22%,呈上升态势。

在行业内中镍5系三元材料产量占比下滑的背景下,若公司高镍8系、中高镍6

系三元材料因产品性能、价格、工艺稳定性等方面市场拓展不及预期、中镍5

系三元材料销售收入占比仍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则公司面临产品单一、三元

高镍产品收入占比较低的风险,将直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从而给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产品销售毛利率波动较大、因三元前驱体依赖外购使得与可比公司

相比产品毛利率较低的风险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3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9.64%、

10.58%、5.86%、15.23%,波动较大。公司产品根据行业惯例采用“主要原料

成本+加工价格”的成本加成模式定价,其中“加工价格”基本保持稳定,“主

要原料成本”主要参照销售时点上一月原材料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鉴于

公司实际成本中原材料采购时间受安全库存量、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等因素影响,

早于产品定价时间,从而使得成本中原材料采购均价与销售定价时点的原材料

市场价格匹配存在滞后性。受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影响,因

产品单位成本与销售定价中的“主要原料成本”匹配存在滞后性,导致公司主

营业务毛利率存在较大波动。同时,受新冠疫情爆发带来下游需求冲击导致公

司报告期内产品产销量波动较大影响,公司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成本有所波动,

也是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之一。具体而言,受2020年国内

新冠疫情爆发带来下游需求冲击使得主要产品三元材料产销量大幅下滑影响,

单位产品分摊的人工、制造费用等固定成本增加及原材料市场价格下行背景下

单位材料成本降幅小于单位材料价格降幅,使得公司2020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

滑较快。受毛利率相对较高的高镍8系三元材料销售占比提升、原材料市场价格

上行背景下提前备货使得产品单位材料成本增幅小于单位材料价格增幅影响,

公司2021年1-3月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较快。

     此外,由于公司聚焦于三元正极材料的研发及生产,生产所用主要原材料

三元前驱体均来源于外购,尚未布局上游三元前驱体生产业务,使得公司未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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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硫酸镍、硫酸钴等原材料生产为三元前驱体”部分的毛利,对应使得公司

三元正极材料毛利率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低5至7个百分点。未布局上游前驱

体业务使得公司NCM三元正极材料单位材料成本相对较高,受三元前驱体等原

材料公开市场价格波动、产销量波动的影响更大。

     在此背景下,若原材料市场价格一定时期内大幅度下滑或出现震荡波动趋

势,导致实际成本中的原材料均价波动趋势与销售定价主要参考的上一月原材

料市场价格产生大幅度背离,出现原材料单位成本降幅大幅低于单位售价降幅

的情形,或者因下游需求冲击导致产销量大幅度下滑,或者公司未布局三元前

驱体使得三元前驱体继续依赖外购,则公司2021年一季度较高的毛利率将不再

持续,存在毛利率大幅波动、因三元前驱体依赖外购使得与可比公司相比产品

毛利率较低的风险。

     (四)新能源汽车行业政策对公司业务影响较大的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NCM三元正极材料目前主要应用于国内新能源汽车动力电

池市场,受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相关政策波动影响较大。我国前期对新能源汽

车行业的支持主要通过财政补贴和政府购买的形式,为加速新能源汽车向高安

全性、高续航里程、高智能化水平发展并促进市场化转型,近几年来财政补贴

呈退坡趋势同时不断提高可享受补贴车型的技术参数标准。2019年3月,财政部、

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2019年补贴新政在2018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退

坡力度,自2019年6月25日起乘用车、客车及专用车型平均退坡幅度超过50%。

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政策的变化,尤其是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标准的退坡,对

新能源汽车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受此影响,我国新能源汽车2019年下半年产

销量同比呈下滑31.03%;叠加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影响,我国新能源汽车2020年

上半年销量同比下滑36.2%。

     在此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均面临较大的需求下滑及降成

本压力。产业政策变化因素可能对动力电池及正极材料行业的发展产生冲击,

从而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新能源汽车行业政策对公司业

务影响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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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技术更新迭代的风险

     锂电池正极材料存在多种技术路线,目前市场上形成规模化应用的锂电池

正极材料包括钴酸锂、锰酸锂、磷酸铁锂、三元正极材料(包括NCM和NCA)。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扩大,对续航里程、能量密度等方面需求的提升,三

元正极材料近年来获得快速发展。从目前的市场格局来看,自2018年以来,三

元正极材料已成为市场份额最大的动力电池正极材料,是国内外动力电池的主

流正极材料之一。根据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动力电池应用分会数据,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中,三元正极材料动

力电池装机量占比分别为40.76%、52.91%、65.11%、62.72%,磷酸铁锂动力电

池装机量占比分别为49.56%、39.02%、33.44%、36.65%。

     报告期内,公司锂电池正极材料以三元正极材料为主,三元正极材料收入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44%、97.29%、85.53%、92.62%。2019

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电池封装技术变革,宁德时代CTP技术以及比亚迪刀片电

池技术的相继推出,使得市场进一步关注三元正极材料与磷酸铁锂正极材料技

术路线的差异。同时,自2020年以来,在各系列三元正极材料产品结构中,中

镍5系产品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高镍8系产品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若未来新

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主流技术路线更新迭代,三元正极材料动力电池装机量占

比持续下降,不再成为动力电池主流正极材料之一,则三元正极材料的市场需

求或将面临替代风险;同时,若各系列三元正极材料市场结构进一步发生变化,

而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开发与推出新的产品,将对公司的竞争优势与盈利能

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公司应收账款较高、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逾期

金额较大以及部分客户应收账款账龄延长、期后回款比例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4,608.99万元、45,184.10万元、

55,515.55万元、77,458.9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0.57%、18.61%、

53.56%、78.51%,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高。随着下游需

求恢复,公司2020年四季度对孚能科技实现收入11,591.40万元,截至2020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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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应收款尚未收回,导致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同比有所增加;公司2020

              年部分订单受新冠疫情影响执行有所推迟,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有所下降,上述

              因素使得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有所上升。随着下游市场需求恢复、

              公司高镍8系三元材料大批量供货及前期推迟订单恢复执行,公司2021年一季度

              对宁德时代销售收入增长较快,而截至3月末其部分货款尚未收回,导致公司

              2021年3月末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长,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相应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按账龄分别为4%(1年及1年以

              内)、10%(1-2年)、30%(2-3年)、50%(3-4年)、60%(4-5年)、100%(5年

              以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1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高于长远

              锂科、当升科技,略低于容百科技、厦钨新能,1-2年、2-3年、3-4年应收账款

              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接近,4-5年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低于同

              行业可比公司,5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公

              司报告期内账龄在4-5年的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190.00万元、

              183.03万元,金额较小。

                   在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结构中,除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外,1年以内

              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97.88%、70.40%、70.34%、79.60%。截至2021年5月5

              日,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期后回款金额分别为43,402.71万元、25,829.03

              万元、34,129.27万元、41,897.57万元,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83.51%、61.83%、

              61.48%、54.09%。此外,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应收账款逾期金额为21,507.67

              万元,占期末应收账款整体余额的比例为27.77%,金额及占比处于较高水平,

              主要逾期应收账款客户的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3月                         账龄分布                                                     截至2021年
                                                                                 应收账款主要    应收账款
 客户名称     末应收账                                                4-5 5年                                3月末已计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4年                  形成时间      逾期金额
               款余额                                                 年 以上                                提坏账准备
  中山天贸     5,805.40    633.21    3,880.67   1,291.52        -     -     -   2018年-2020年     5,805.40     800.85
 安徽益佳通    3,025.15    639.30          -    2,385.85        -     -     -       2018年        2,825.85     741.33
比亚迪供应链 3,500.00         -            -    469.81     3,030.19   -     -       2018年        3,500.00    1,656.04
  多氟多       2,949.00   1,273.60   1,675.40      -            -     -     -       2019年        2,949.00     218.48
  微宏动力     2,170.00     0.51      47.23     2,122.26        -     -     -       2018年        2,170.00     641.42
  力信能源     3,029.97       -      3,029.97      -            -     -     -       2019年        3,029.97    3,0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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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0,479.52 2,546.62    8,633.27   6,269.44   3,030.19   -     -          -         20,280.22   7,088.09

            公司应收账款逾期金额较大、自2019年末以来1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比下

       降、期后回款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受客户自身产能扩张建设导致资金暂时紧

       张、产品方向调整导致中镍5系三元平台推进缓慢、疫情影响致使其回款有所延

       迟等因素影响,公司对中山天贸、安徽益佳通、比亚迪供应链、多氟多、微宏

       动力、力信能源等六家客户的应收账款账龄有所延长,且该等应收账款期后回

       款比例较低,出现逾期。截至2021年3月末,上述六家客户合计应收账款余额

       20,497.52万元,形成时间集中于2018年至2019年,账龄集中在1-4年,合计逾期

       金额20,280.22万元。针对上述客户,公司按账龄对中山天贸、安徽益佳通、比

       亚迪供应链、多氟多、微宏动力的应收账款计提相应坏账准备;力信能源2021

       年一季度涉及的诉讼、判决、资产被申请保全等事项集中爆发,公司于2020年

       末对力信能源的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部分账龄应收账款的坏

       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逾期金额较大,若未来应收账

       款金额进一步增长、上述个别客户因经营状况恶化等自身因素继续延迟付款或

       不付款,则公司面临应收账款账龄延长、回款率下降、坏账准备上升、需对部

       分客户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逾期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产生坏账损失的风

       险,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七)公司2018-2020年现金流量持续为负的风险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22,515.36万元、-1,906.71万元、-19,094.04万元、4,319.24万元。基于行业特

       征、主要客户付款惯用方式,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经营活动主要资金收付

       方式,销售产品时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收款方式,采购原材料时主要以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相应导致公司2018年至2019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数。2020年,受公司提前储备低价原材料及孚能科技2020年第四季度实现收入

       部分货款尚未收回等因素影响,公司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此外,作为非上市公司为满足营运资金及产能建设需要,公司银行借款金

       额较大。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未受限货币资金、可支配银行票据、未受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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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合计127,855.49万元,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剔除为开具票据

质押的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一年内需

支付的借款利息等流动负债合计195,561.32万元,上述流动资产低于流动负债,

主要系公司2020年采取错峰采购方式在市场价格低点采购三元前驱体等主要原

材料为后续订单恢复做储备所致,公司2021年3月末存货账面价值达104,827.49

万元。

     公司2018-2020年现金流量持续为负,若未来公司收到的票据背书或兑付出

现困难,因下游市场需求大幅度下滑或公司产品不能持续满足客户要求,导致

公司存货无法顺利销售变现,且银行调整对公司的授信额度,则公司存在可能

无法偿付到期债务的流动性风险。

     (八)公司2021年业绩增长持续性的风险

     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8,663.86万元,同比增长534.40%,对应

营业毛利率15.23%,实现净利润7,689.23万元,扭亏为盈。受下游新能源汽车

动力电池市场需求增长、公司高镍8系NCM三元材料销售收入增长、前期推迟

订单恢复执行等因素影响,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有所增长。受毛利率

相对较高的高镍8系NCM三元材料销售占比提升、在原材料市场价格上行区间

内提前备货使得产品在原材料端的毛利较高等因素影响,公司2021年1-3月主营

业务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

     若未来下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市场需求出现大幅波动,或者公司高镍8

系三元材料在产品性能、价格等方面未持续获得客户认可导致收入增速放缓或

下滑,或者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下滑或出现震荡波动趋势导致实际成本中的原

材料均价波动趋势与销售定价产生大幅度背离、出现原材料单位成本降幅大幅

低于单位售价降幅的情形,则公司存在营业收入无法持续增长、2021年一季度

较高的毛利率难以持续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九)市场竞争地位下降的风险

     从全球三元正极材料市场竞争格局来看,根据高工锂电(GGII)调研数据,

2019年住友金属、LGC、优美科位于全球出货量前1-3名,中国企业容百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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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锂科、振华新材位于第4-6名。从国内三元正极材料市场竞争格局来看,根

据高工锂电(GGII)数据,2017年、2018年、2019年,我国前十大三元正极材

料生产商出货量合计占比分别为75.80%、74.51%、71.80%,其中发行人市场份

额分别为8.10%、9.87%、9.90%,分列第五名、第四名、第三名。具体如下: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排名
               企业          市场份额              企业            市场份额          企业              市场份额
   1         容百科技        11.41%           长远锂科             10.34%          容百科技            12.70%
   2         长远锂科        10.10%           容百科技             10.23%          长远锂科            10.80%
   3         振华新材            9.90%        当升科技              9.94%          杉杉能源             9.30%
   4         厦钨新能            9.22%        振华新材              9.87%          当升科技             8.70%
   5         巴莫科技            9.11%        杉杉能源              7.82%          振华新材             8.10%
   6         当升科技                         厦钨新能              7.45%          厦钨新能             7.00%
   7         杉杉能源                         桑顿能源              5.26%           格林美              6.30%
   8         天力能源      合计22.06%         巴莫科技              4.90%          天力能源             4.60%
   9         科恒股份                         科恒股份              4.39%          科恒股份             4.40%
  10         桑顿能源                         天力能源              4.31%          桑顿能源             3.90%
 合计           -            71.80%                 -              74.51%                -             75.80%
   数据来源:高工锂电(GGII)

       根据高工锂电(GGII)数据,2020年我国三元正极材料出货量为23.6万吨。

鉴于市场未公开披露2020年各三元正极材料企业出货量及市场份额的准确数

据,按照发行人2020年三元正极材料销量/国内三元正极材料出货量测算,发行

人2020年市场份额为3.45%。根据上述我国三元材料出货量进行测算,同行业

可比公司2020年销量及市场占比如下:
   项目         容百科技          当升科技         长远锂科         厦钨新能       杉杉能源        振华新材
销量(吨)      26,266.88          未披露          16,219.80        15,872.50       未披露             8,140.87
 市场占比        11.13%              —             6.87%            6.73%               —             3.45%
   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年报及公开披露资料

       受部分订单因新冠疫情推迟执行影响,发行人2020年市场份额有所下滑。

随着前期推迟订单得到恢复执行,公司2021年1-3月产销量有所增长。根据鑫椤

资讯数据,2021年一季度,发行人市场份额为10%,市场份额回升,位列第四

名,具体如下:
                                                             2021年1-3月
                排名
                                            企业                              市场份额
                    1                     巴莫科技                              13.00%
                    2                     容百科技                              12.0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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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长远锂科            12.00%
                4               振华新材            10.00%
                5               当升科技             9.00%
                6               南通瑞翔             6.00%
                7               厦钨新能             5.00%
                8               杉杉能源             5.00%
                9                贝瑞特              5.00%
                10              广东邦普             5.00%
               合计                -                82.00%
           数据来源:鑫椤资讯


     在国内外竞争对手中,国外主要竞争对手住友金属、LGC、优美科为跨国性

企业,普遍资金实力雄厚,进入行业时间较早,在品牌、资金、市场渠道及产能

规模等方面具有优势。国内已上市竞争对手容百科技、当升科技通过上市募集资

金,迅速做大资产规模,厦钨新能、长远锂科获股东增资额度较大。公司目前产

品以服务于国内新能源汽车领域动力电池市场为主,若公司产能扩建进度未匹配

同行业及下游动力电池行业产能扩张速度,或者产品储备未跟上同行业产品布局

导致产品失去竞争力,或者现有主要服务市场出现萎缩且未及时开拓新的市场,

则公司未来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地位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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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593 号”文同意注册,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385 号”批准。公司 A 股股本为 44,293.481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其中 7,350.8605 万股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振华新材”,

证券代码为“68870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9月14日

     (三)股票简称:振华新材;股票扩位简称:振华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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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票代码:68870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42,934,81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10,733,703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3,508,60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9,426,205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3,220,110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1      振华集团(SS)        125,380,000           37.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      中电金投(SS)         28,786,812            8.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        鑫天瑜投资           25,120,000            7.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         国投基金            23,785,600            7.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         鑫泰中信            10,000,000            3.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        鑫天瑜六期           10,000,000            3.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           董侠               7,800,000            2.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          熊小川              5,980,000            1.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          向黔新              5,600,000            1.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      深科技(CS)           5,600,000            1.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1        德笙投资             5,000,000            1.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2        银河粤科             4,879,120            1.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3        青域知行             4,879,120            1.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4        鼎洪投资             4,879,120            1.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5         施全根              4,600,000            1.3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6         王钦万              3,600,000            1.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其他持股1%以
 17                            56,311,335           16.9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下原始股东
          合计                332,201,107          100.00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其他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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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524 个最终获配账户(对应中签

股份数量为 4,004,988 股)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选择“(四)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作

为市值及财务指标的上市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11.75 元/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4,293.4810 万股,

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市值为 52.04 亿元,不低于 30 亿元。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1]

审字第 90316 号),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10.37 亿元,不低于 3 亿元。

     综上,公司满足《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四)项“预计市值

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中规定的市

值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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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izhou Zhenhua E-chem Inc.

         中文简称:振华新材

     2、法定代表人:侯乔坤

     3、成立日期:2004 年 04 月 26 日(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即为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32,201,107 元

     5、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 1 号

     6、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

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营。(锂电池正极材料、隔膜材料、场致发光材料的生产;锂电池生产、制造;

电子新材料的开发、研究、技术咨询和经营;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进出口

业务;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

     7、主营业务: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

销售,主要提供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领域产品所用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

新能源汽车领域正极材料,涵盖包括中镍、中高镍及高镍在内的多种型号一次

颗粒大单晶镍钴锰酸锂三元正极材料(NCM),是公司的核心竞争产品;消费

电子用正极材料,主要包括高电压钴酸锂、复合三元正极材料以及一次颗粒大

单晶三元正极材料。

     8、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9、联系电话:0851-84284089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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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传真号码:0851-84351877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zh-echem.com/

       12、电子信箱:zec@zh-echem.com

       13、董事会秘书:王敬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振华集团持有公司28.31%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振华集

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贤民
成立时间                       1984年10月19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246,810.96万元
实收资本                       246,810.96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214403825X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
经营范围                       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通
                               讯信息整机、电子元器件产品,光机电一体化设备及服务)
                               振华集团旗下子公司除发行人从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     业务外,其余子公司主要从事通讯信息整机、电子元器件
务的关系                       产品、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余子公
                               司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振华集团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133,738.19          54.19%
 2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77,397.55          31.36%
 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227.23          10.63%
 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821.53           3.57%
 5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6.46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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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246,810.96        100.00%

       振华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3月31日/2021年1-3月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                               1,828,280.20                      1,707,665.80
            净资产                                985,833.46                         945,478.96
            净利润                                   22,669.61                        47,604.12
      注:上述 2020 年度财务数据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后,中国电子通过振华集团、中电金投和深科技间接控制公司合

计36.07%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芮晓武
 成立时间                1989年05月26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1,848,225.199664万元
 实收资本                1,848,225.199664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10249W
 股东构成                国务院持股100.00%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9层
 产经营地址
                         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应
                         用产品与应用系统、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产品、软件的科研、开发、
                         设计、制造、产品配套销售;电子应用系统工程、建筑工程、通讯
                         工程、水处理工程的总承包与组织管理;环保和节能技术的开发、
                         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
 经营范围
                         照像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的销售;承办展览;房屋修
                         缮业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转让;家用电器的维修和销售。(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国电子以提供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为主营业务,核心业务关
                         系国家信息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命脉,是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
                         企业和国务院认定的以网信产业为核心主业的中央企业。中国电子
 行人主营业务的关
                         自身不参与或从事具体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系
                         中国电子控制的企业中,涉及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
                         的企业为彩虹集团下属的彩虹新材料。除此之外,中国电子控制的


                                                20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彩虹新材料现
                                 有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业务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及正常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具
                                 体分析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
                                 竞争”

              中国电子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3月31日/2021年1-3月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                                 34,497,123.34                34,965,947.80
                     净资产                                 11,028,555.52                10,979,742.70
                     净利润                                    62,188.59                    40,668.50
          注:上述 2020 年度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中国电子

                                                    100%


                                               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54.19%                        100%                       34.51%



                      振华集团                     中电金投                     深科技


                       28.31%                       6.50%                       1.26%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公司担任        提名人      任职起始日期            本届董事会任职期限


                                                      21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的董事职务
 1        侯乔坤            董事长       振华集团      2012年5月11日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2        向黔新        副董事长         振华集团      2004年4月26日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3        朱枝勇             董事        振华集团      2019年6月30日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鑫天瑜投资、
 4           伍杰            董事                      2019年6月30日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鑫天瑜六期
 5           董侠            董事         董事会       2004年4月26日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6           王敬            董事        振华集团      2015年12月11日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7           程琥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年6月30日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8           梅益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年6月30日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9        余传利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年6月30日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在公司担任
序号         姓名                          提名人        任职起始日期           本届监事会任职期限
                      的监事职务
 1        胡光文      监事会主席          振华集团      2019年6月30日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鑫天瑜投资、
 2        潘敏嫦            监事                        2020年6月23日      2020年6月23日-2022年6月29日
                                         鑫天瑜六期
 3        苟辉英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09年9月18日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任职起始日期             本届任职期限
         1          向黔新              总经理          2004年4月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2           董侠              副总经理         2019年6月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3           王敬          副总经理、董事会     2017年7月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秘书
         4           刘进              总会计师         2017年1月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5          梅铭               总工程师         2019年6月       2019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1、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

             (1)目前在公司技术研发部担任重要职务,或在其他部门从事研发工作具

       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及丰富的经验;

             (2)对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研发具有重要、突出的贡献。

             2、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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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计10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1                         向黔新                           副董事长、总经理
     2                         梅铭                                   总工程师
     3                         李路                                   研发总监
     4                         周朝毅                           技术研发部副经理
     5                         王丽娟                           技术研发部副经理
     6                         黎永志                           品质保证部副经理
     7                         王旭毅                             生产部副经理
     8                         顾然                             品质保证部副经理
     9                         王庭超                             生产部副经理
    10                         张佳                             品质保证部副经理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情况如下(不含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向黔新          副董事长、总经理                        5,600,000                             -
  伍杰                  董事                                      -                 2,870,505
  董侠            董事、副总经理                         7,800,000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王敬                                                     200,000                             -
                         书
 苟辉英                 监事                               432,000                             -
  梅铭               总工程师                              243,956                             -
  李路               研发总监                              225,000                             -
   注:公司董事伍杰及其配偶陈诗丽通过鑫天瑜投资、鑫天瑜六期间接持有公司 2,870,505 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限售安排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中信建投振华新材科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中信建投振华新材科创板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中信建投振华新材科创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九、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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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

 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

 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

 关安排。


 六、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七、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A股发行前总股本为332,201,107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10,733,703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限售期
                        股份(股)                     股份(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1     振华集团(SS)     125,380,000          37.74    125,380,000       28.31
                                                                                   锁定3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2     中电金投(SS)         28,786,812        8.67     28,786,812         6.50
                                                                                   锁定3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3      鑫天瑜投资            25,120,000        7.56     25,120,000         5.67
                                                                                   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4        国投基金            23,785,600        7.16     23,785,600         5.37
                                                                                   锁定12个月
 5        鑫泰中信            10,000,000        3.01     10,000,000         2.26 自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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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市之日起
6      鑫天瑜六期            10,000,000    3.01     10,000,000         2.26
                                                                              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7          董侠               7,800,000    2.35      7,800,000         1.76
                                                                              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8        熊小川               5,980,000    1.80      5,980,000         1.35
                                                                              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9        向黔新               5,600,000    1.69      5,600,000         1.26
                                                                              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0    深科技(CS)            5,600,000    1.69      5,600,000         1.26
                                                                              锁定3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1      德笙投资              5,000,000    1.51      5,000,000         1.13
                                                                              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银河粤科              4,879,120    1.47      4,879,120         1.10
                                                                              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3      青域知行              4,879,120    1.47      4,879,120         1.10
                                                                              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4      鼎洪投资              4,879,120    1.47      4,879,120         1.10
                                                                              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5       施全根               4,600,000    1.38      4,600,000         1.04
                                                                              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6       王钦万               3,600,000    1.08      3,600,000         0.81
                                                                              锁定12个月
      其他持股1%以                                                            自上市之日起
17                           56,311,335   16.95     56,311,335       12.71
       下原始股东                                                             锁定12个月
      中信建投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
18                                    -         -    4,429,348        1.00
        有限公司                                                              锁定24个月
      中信建投振华
      新材科创板战                                                            自上市之日起
19                                    -         -   11,073,370        2.50
      略配售集合资                                                            锁定12个月
       产管理计划
      宁德时代新能
                                                                              自上市之日起
20    源科技股份有                    -         -    6,561,999        1.48
                                                                              锁定12个月
         限公司
      孚能科技产业
                                                                              自上市之日起
21    投资(北京)                    -         -    3,280,998        0.74
                                                                              锁定12个月
      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国轩控股                                                            自上市之日起
22                                    -         -    1,968,599        0.44
      集团有限公司                                                            锁定12个月
      天津力神电池                                                            自上市之日起
23                                    -         -    1,968,599        0.44
      股份有限公司                                                            锁定12个月
24    青海盐湖蓝科                    -         -    1,968,599        0.44 自上市之日起

                                           25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锂业股份有限                                                                    锁定12个月
              公司
          南方工业资产
                                                                                         自上市之日起
 25       管理有限责任                  -           -        984,299              0.22
                                                                                          锁定12个月
              公司
          中央企业乡村
                                                                                         自上市之日起
 26       产业投资基金                  -           -        984,299              0.22
                                                                                          锁定12个月
          股份有限公司
                                                                                         自上市之日起
 27       网下限售股份                  -           -       4,004,988             0.90
                                                                                           锁定6个月
           小计               332,201,107    100.00       369,426,205            83.4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
 28                                     -           -      73,508,605            16.60            -
             流通股
           小计                                            73,508,605            16.60            -
           合计               332,201,107    100.00       442,934,810           100.00            -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限售期
                                        股份(股)        持股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           振华集团(SS)            125,380,000                 28.31
                                                                                         3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           中电金投(SS)             28,786,812                  6.50
                                                                                         3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             鑫天瑜投资               25,120,000                  5.67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4              国投基金                23,785,600                  5.37
                                                                                         12个月
              中信建投振华新材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5       科创板战略配售集               11,073,370                 2.50
                                                                                         12个月
                  合资产管理计划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鑫泰中信                10,000,000                  2.26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7             鑫天瑜六期               10,000,000                  2.26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8                董侠                   7,800,000                  1.76
                                                                                         12个月
      9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                6,561,999                 1.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6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技股份有限公司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0             熊小川                 5,980,000              1.35
                                                                           12个月
              合计                    254,487,781             57.45           -



九、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

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

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中信建投投资

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数量的4%,跟投数量为4,429,348股,认购金额为5,204.48

万元。

    3、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振华新材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SK276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8月12日
  成立日期       2021年8月11日
   到期日        2026年8月11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募集资金规模     15,502.7180万元
最终获配金额     13,076.2658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27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中信建投振华新材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票
 获配股票情况
                 11,073,37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10.00%。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

 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

       本次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   初始认购金额
序号     姓名           担任发行人职务                                            份额占比
                                                   核心员工          (元)
                 发行人总经理、贵阳新材及义
 1      向黔新                                   高级管理人员    25,935,980.00     16.7300%
                         龙新材总经理
                 发行人总会计师、贵阳新材及
 2       刘进                                    高级管理人员      7,952,000.00      5.1294%
                       义龙新材总会计师
                 发行人副总经理、贵阳新材及
 3       王敬                                    高级管理人员      9,212,000.00      5.9422%
                       义龙新材副总经理
                 发行人总工程师、贵阳新材及
 4       梅铭                                    高级管理人员      3,234,000.00      2.0861%
                       义龙新材总工程师
 5       张晓          贵阳新材品质总监            核心员工        4,522,000.00      2.9169%
 6      范春霞       贵阳新材生产计划总监          核心员工        3,334,800.00      2.1511%
 7       李玲          贵阳新材采购总监            核心员工        2,968,000.00      1.9145%
 8      曹锋军         贵阳新材工程总监            核心员工        6,510,000.00      4.1993%
 9       李路          贵阳新材研发总监            核心员工        3,178,000.00      2.0500%
 10     殷筑安       贵阳新材生产工艺总监          核心员工        7,033,600.00      4.5370%
 11     杨代祥         贵阳新材生产总监            核心员工        8,705,200.00      5.6153%
 12     顾海峰        贵阳新材行政部经理           核心员工        4,587,800.00      2.9594%
                 发行人财务资产部经理、主持
 13     李花女                                     核心员工        3,259,200.00      2.1023%
                   义龙新材财务部日常工作
 14     蔡春林        义龙新材资材部经理           核心员工        4,711,000.00      3.0388%
 15     曾精石     贵阳新材信息中心副经理          核心员工        2,832,200.00      1.8269%
 16      黎雪        贵阳新材市场部副经理          核心员工        4,130,000.00      2.6640%
 17      顾然     贵阳新材品质保证部副经理         核心员工        5,556,600.00      3.5843%
 18     黎永志    义龙新材品质保证部副经理         核心员工        3,186,400.00      2.0554%
 19     周朝毅    贵阳新材技术研发部副经理         核心员工        5,182,800.00      3.3432%
 20     王丽娟    贵阳新材技术研发部副经理         核心员工        4,988,200.00      3.2176%
 21     李耀娜       贵阳新材资材部副经理          核心员工        4,912,600.00      3.1689%
 22     石凯婷   发行人财务资产部副经理、主        核心员工        3,318,000.00      2.1403%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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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贵阳新材财务部日常工作
     23      熊海         贵阳新材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核心员工         2,886,800.00      1.8621%
     24      陈辰         贵阳新材安全生产部副经理           核心员工         4,604,600.00      2.9702%
                         贵阳新材计划与物料控制部副
     25      王波                                            核心员工         3,362,800.00      2.1692%
                                    经理
     26    杨通义        贵阳新材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          核心员工         3,297,000.00      2.1267%
     27      曾黎         贵阳新材财务资产部副经理           核心员工         2,893,800.00      1.8666%
     28    杜俊澎           贵阳新材行政部副经理             核心员工         3,064,600.00      1.9768%
     29    俞丝丝           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               核心员工         2,818,200.00      1.8179%
     30    邵云生         义龙新材项目部高级工程师           核心员工         2,849,000.00      1.8377%
                                   合计                                    155,027,180.00      100.00%
         注:中信建投振华新材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认
     购规模不超过15,502.678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与募集资金规模的差异系
     支付的证券账户开户费。

          4、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振华新材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

     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及获配情况

          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

     共计17,717,392股,获配金额与战略配售经纪佣金合计20,922.03万元。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名单及获配情况如下:
序                                                         获配金额(万    新股配售经纪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数量(股)                                           合计(万元)
号                                                         元,不含佣金) 佣金(万元)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
1                                         6,561,999           7,710.35          38.55         7,748.90
              有限公司
      孚能科技产业投资(北京)
2                                         3,280,998           3,855.17          19.28         3,874.45
            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
3                                         1,968,599           2,313.10          11.57         2,324.67
                    司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
4                                         1,968,599           2,313.10          11.57         2,324.67
                    司
       青海盐湖蓝科锂业股份有
5                                         1,968,599           2,313.10          11.57         2,324.67
               限公司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
6                                          984,299            1,156.55          5.78          1,162.33
               任公司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
7                                          984,299            1,156.55          5.78          1,162.33
           金股份有限公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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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17,717,392        20,817.94        104.09         20,922.03

    2、限售期限

     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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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为 110,733,703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11.75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净率:
     (一)3.05倍(每股净资产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07倍(每股净资产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销率:
     (一)3.77倍(每股收入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5.02 倍(每股收入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44 元/股(按经审计的 2020 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68 元(按经审计的 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 130,112.1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6,590.3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123,521.79 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1]验字第

9006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9 月 8 日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130,112.10 万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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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6,590.31 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123,521.79 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                             5,051.93
               审计验资费用                             518.87
                 律师费用                               489.6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2.08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97.82
                    合计                               6,590.31
注:上述各项费用不含增值税。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0.60 元/股。

     十、募集资金净额:123,521.79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股东户数为 54,745 户。

     十二、发行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

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

3,322.01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7,932,833.9500

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5,117.13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325.40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93136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

款认购 2,323.4450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 1.9550 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425.9593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5,425.9593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9550 万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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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天运[2021]审字第 90316 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

021 年 6 月 30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6 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2021 年 1-6 月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中天运[2021]阅字第 90024 号)。相关财

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

及原材料的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状况良好。


三、2021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发行人2021年上半年已实现业绩、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

司预计2021年1-9月业绩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9月预计          2020年1-9月            变动率
营业收入                     329,956.59至364,965.16         68,407.38   382.34%至433.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23,108.30至27,181.59        -13,239.23        不适用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22,461.82至26,498.75        -15,912.35        不适用
东的净利润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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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上表分析,受下游新能源汽车终端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公司毛利率相

对较高的高镍8系三元材料销售收入规模扩大及前期推迟订单恢复执行影响,预

计公司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29,956.59万元至364,965.16万元,同比增长

382.34%至433.5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108.30万元至

27,181.59万元,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461.82万元至26,498.75万元。

     上述 2021 年 1-9 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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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分别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          23210001040018081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          23210001040018073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        2402000929200230302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

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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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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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电话:0755-23953869

     传真:0755-23953850

     保荐代表人:杜鹏飞、李波

     项目协办人:王庆华

     项目组其他成员:朱李岑、萧大成、黄俊龙、陈智楠、陆楠、李奕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杜鹏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思维列控、大参林 IPO 项目,香雪制药配股、香
雪制药公司债、华锋股份可转债、雷科防务非公开再融资项目,盛路通信、雷科
防务、东方精工、红相电力、华锋股份等并购重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
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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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波先生:保荐代表人,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四川路桥、证通电子、乾照光电、翰宇

药业、东方精工、苏交科、维格娜丝、清源股份、博天环境、威派格、中金辐

照等公司 IPO 项目,以及深圳机场可转债项目、新华医疗配股、证通电子、深

信服非公开发行、香雪制药配股等项目及部分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和尽调

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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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

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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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

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电金投和深科技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控制的企业中电金投和深科技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

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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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向黔新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

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

理或由公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在第五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作为公司核心

技术人员,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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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六、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向

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

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侠、王敬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

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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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

理或由公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在第五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

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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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伍杰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

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

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

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在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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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

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监事苟辉英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

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

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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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本人在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

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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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梅铭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

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

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

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

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作为公司核心

技术人员,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六、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

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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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

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路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

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作为公司核心

技术人员,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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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

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

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

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鑫天瑜投资、鑫天瑜六期、国投基金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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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单位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4、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鑫泰中信、德笙投资、银河粤科、青域知行、鼎洪投资、天津鑫合、加法

壹号、深圳立达、北京立达、南山创维、江西立达、中海投资、天大北洋基金、

慧银投资、熊小川、施全根、王钦万、赵孝连、吴勇、陈林、李淑花、潘丹、

邹延龙、袁辰辰、蔡健、单群、洪斌、范春霞、闵沛农、李玲、沈星、张晓、

刘胜梅、李宁、殷筑安、方明、曹锋军、余静、许宁、赵和平、陈清洁、秦良

娟、黄昕、俞威波、陈水英、何世兰、赵忠、苟丽、郝根宝、黄丽明、杨代祥、

肖红、张少英、方亮、吴德华、杨京梅、易英、范展虹、车文申、蔡春林、白

凤霞、袁峰、李静、王宝国、邢建军、刘敏、许峰、朱亨林、邓延超、刘晓文、

杨琪、陈飘飘、朱慧琳、罗国莉、罗炜、楼肖斌、胡娟、赵孝珊、张琳、吴涛、

王超峰、黄潇潇、吴迪、席建琼、阮元、王俊生、巫厚贵、黎锐文、龚黔兰、

鹿凯华、杨徉、李筑明、刘舟、陈敏、王宇、沈熙娅、胡艳清、朱堃、安承静、

张群、黄瑜、李景章、姜守生、黎才荣、吴杰、刘立君、林国强、邱敏、闫文

涛、袁兴、刘慧、王莉、高昌祥、柴琼、唐不疑、杨芳、陈耀飞、李昌凤、杨

磊、滕菲、陈小松、潘静、臧宏宇、李玉华、胡柳、罗亚玲、王瑾、邹欠妹、

周华蕾、王富明、段宜兴、方祯、龙政湖、何玉娟、曾国城、邵懿鑫、成磊、

李万喜、赵应仿、苏丹、葛梅芳、周姝、张友新、杨丽萍、徐工、李公博、张

昃辰、沈逸轩等股东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二、限售期届满后,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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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减持,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

单位/本人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四、若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若本单位/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

单位/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

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承诺:

     “一、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作出承诺载

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

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因此,本单位将稳定且长期地持有公司的股票,

保持控股股东地位。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

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单位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

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以自当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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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

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

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

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九、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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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承诺:

     “一、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作出承诺载

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通过本单位控制的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本单位将较稳定且长期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

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单位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

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以自当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

受本单位控制的发行人大股东(指持股5%以上,下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受本单位控制的发行人大股东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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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

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九、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控制的企业中电金投承诺:

     “一、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作出承诺载

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

     二、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

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三、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单位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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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以自当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四、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

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

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六、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七、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

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八、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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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控制的企业深科技承诺:

     “一、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作出承诺载

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的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因此,本单位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的股票。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

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单位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

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以自当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

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

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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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

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九、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向黔新承诺:

     “一、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所作出承诺

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

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

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

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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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

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

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

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

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

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

关规定。

     五、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

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不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九、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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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

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

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侠、王敬承诺:

     “一、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所作出承诺

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

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

的发展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

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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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

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

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

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

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不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九、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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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

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伍杰承诺:

     “一、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所作出承诺

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

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全

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

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

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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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董事,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

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

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不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九、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

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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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

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监事苟辉英承诺:

     “一、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所作出承诺

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

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监事,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全

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

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

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

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监事,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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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

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不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七、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八、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

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

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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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梅铭承诺:

     “一、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所作出承诺

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

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

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

持有公司股份。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

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

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

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

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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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价。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

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不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九、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

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

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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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路承诺:

     “一、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所作出承诺

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

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

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

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

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

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

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

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六、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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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

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

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鑫天瑜投资、鑫天瑜六期、国投基金承诺:

     “一、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更多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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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单位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四、若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

     五、本单位作为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该等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单位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单位因违反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本单位

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

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本公司/本单位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

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公司/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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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本人认可

和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股价预案》全部内容。

     二、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履行相关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三、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

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享有表决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

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

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除因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

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

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后,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保证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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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

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

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

具体实施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

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节“一、发行人、发

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之“(三)稳定股价的

措施和承诺”及“(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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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振华集团承诺:

     “一、本单位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承诺:

     “一、本单位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

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制定了《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

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

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

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

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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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

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

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

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

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实行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还制订了《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

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

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中电金投承

诺:

     “一、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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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单位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履行本单位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单位违反

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

务;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三、不动用公司资金、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

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将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六、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

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七、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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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已依据《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州振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制定并经本公司2020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振华集团承诺:

     “一、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贵

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本单位同意《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章程》经由董

事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数、上市时间等

内容后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后立即生效和适用。如根据需要将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本单位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并将投赞成票。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单位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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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

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

段内,则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

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

生效判决后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拟订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方案的

具体内容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

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四、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

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二、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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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如果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触发回购事宜,本单位承诺,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回购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单位将对发行人

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四、所作出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

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执行。本单位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中电金投和深科技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二、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

立即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如果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触发回购事宜,本单位承诺,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回购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单位(通过控制

的单位)将对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四、所作出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

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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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执行。本单位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自赔偿

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

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在召开相

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如有表决权)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

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如果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

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

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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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本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承诺:

     “一、如果本单位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

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及

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本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自然日内,停止对本单位进行现金分红,直至本单位履行相关承诺。

     三、如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单位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如本单位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

单位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五、如果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单位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

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承诺:

     “一、如果本单位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

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及

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单位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三、如本单位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

单位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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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果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单位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

人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控制的企业中电金投和深科技承诺:

     “一、如果本单位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

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及

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本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自然日内,停止对本单位进行现金分红,直至本单位履行相关承诺。

     三、如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单位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如本单位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

单位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五、如果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单位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

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因此给公司、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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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能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将于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

本人履行完成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在此期间,本人不主动要求辞职;

     (3)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因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前,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现金红利(如有)。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三、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

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

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四、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五、如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承诺。”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分别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

竞争”之“(二)实际控制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安排”。

     (十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具体如下:

     “一、本单位不利用自身对振华新材(含子公司,下同)的重大影响,谋

求振华新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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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振华新材的重大影响,谋求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

企业与振华新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二、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振华新材发生关联交

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振华新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

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批事宜。

     三、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振华新材实际控制人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振华新材

资金或其他资产,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新材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本单位作为振华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振华新材《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本单位及控

制的主体将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

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新材及其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五、中国电子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下属单

位规范履行、减少与振华新材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六、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下属单位违

反本承诺函而致使振华新材遭受损失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本单位将承担有关

的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函在振华新材合法有效存续且中国电子作为振华新材的实际控

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具体如下:

     “一、本单位不利用自身对振华新材(含子公司,下同)的重大影响,谋

求振华新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

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振华新材的重大影响,谋求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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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振华新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二、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振华新材发生关联交

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振华新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

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批事宜。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

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上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关

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

规定时,按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对于难

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

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其他

企业还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振华新材料签订的所有关联交易协议。本单位承

诺将不会向振华新材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三、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振华新材控股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振华新材资

金或其他资产,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新材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本单位作为振华新材的控股股东,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振华新材《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相

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本单位及控制

的主体将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

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新材及其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五、本单位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下属单位

规范履行、减少与振华新材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六、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下属单位违

反本承诺函而致使振华新材遭受损失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本单位将承担有关

的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函在振华新材合法有效存续且振华集团作为振华新材的控股股

东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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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相关承诺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电金投及其关联方深科技分别出具了

《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本单位不利用自身对振华新材(含子公司,下同)的重大影响,谋

求振华新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

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振华新材的重大影响,谋求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

企业与振华新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二、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振华新材发生关联交

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振华新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

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批事宜。

     三、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振华新材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振华新材资金或

其他资产,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新材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本单位作为振华新材的股东,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振华新材《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决

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本单位将切实遵守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新材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单位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单位规范

履行、减少与振华新材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六、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单位违反本

承诺函任何条款而致使振华新材遭受或产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开支

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相关损失、开支、法律责任,将由本单位全部承担。

     七、本承诺函在振华新材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单位作为振华新材股东期间持

续有效。”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鑫天瑜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鑫天瑜

六期、国投基金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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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如下:

     “一、不利用自身对振华新材(含子公司,下同)的重大影响,谋求振华

新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

利;不利用自身对振华新材的重大影响,谋求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与

振华新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二、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振华新材发生关联交

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振华新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

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批事宜。

     三、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振华新材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振华新材资金或

其他资产,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新材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如出现因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振华新材或其他股东的利

益受到损害,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振

华新材造成的实际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本人承诺,本人不利用担任振华新材(含子公司,下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谋求振华新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所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统称“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优

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振华新材的影响,谋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

的企业与振华新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振华新材发生关联交

易或资金往来。

     如确实无法避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振华新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按

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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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将严格遵循公正、公

开、公平、市场化的原则,以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标准,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

关规定时,按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

润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还

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振华新材料签订的所有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

向振华新材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振华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直接或间接占

用振华新材资金或资产,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新材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本人作为振华新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振华新材《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

件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审议涉及

本人或本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控制/任职的主体将切实遵守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

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新材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人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规范履行、

减少与振华新材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六、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人或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违反本承诺

函而致使振华新材遭受损失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本人、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

将承担有关的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函在振华新材合法有效存续,本人作为振华新材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离职后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二)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情况,即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

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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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直接及间接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

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三、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

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三)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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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签署了关于股份限售、持股及减持意

向、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承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符

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

项的相关要求及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签署了关于股份限售、持股及减持意

向、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承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符

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

项的相关要求及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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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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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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