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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新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2021-09-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向

                    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贵
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对振华新材拟以借款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
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3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0,733,703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75 元。新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 130,112.1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6,590.31 万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123,521.79 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1]验字
第 90061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已与保荐机构、专户
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沙文二期)          78,057             65,000
锂离子动力电池三元材料生产线建设(义龙二期)         112,325             20,000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             35,000
                   合计                              225,382            120,000
    三、本次借款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线
建设项目(沙文二期)”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阳新材”),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 65,000 万元通过向贵阳新材
提供借款的方式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金融机
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锂离子动力电池三元材料生
产线建设(义龙二期)”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贵州振华义龙新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义龙新材”),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通过向义龙
新材提供借款的方式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金
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
    本次借款仅限于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一)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156884330813
法定代表人           向黔新
成立时间             2009年6月24日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实收资本             30,000万元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
                     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
                     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
经营范围
                     极材料、隔膜材料、电子新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其研究开发、技
                     术咨询;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及金属矿、有色金属材料
                     (除专项);太阳能组件、光伏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及组件;进
                     出口贸易(凭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
经营地址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振华新材持股100%



    (二)贵州振华义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贵州振华义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320MA6DRP5A9Q
法定代表人           向黔新
成立时间             2017年1月24日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实收资本             30,000万元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
                     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
经营范围             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
                     极材料、隔膜材料、电子新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其研究开发、技
                     术咨询;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及金属矿、有色金属材料(除专
                     项)销售;进出口贸易(凭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新桥镇(义龙新材料产业
经营地址             园)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振华新材持股100%

    五、本次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贵阳新材、义龙新材提供借款,是基于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利于满足“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
线建设项目(沙文二期)”和“锂离子动力电池三元材料生产线建设(义龙二期)”
的资金需求,降低项目融资成本,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借款方式将部分募集资
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5,000 万元
向全资子公司贵阳新材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线建
设项目(沙文二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义龙新
材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锂离子动力电池三元材料生产线建设(义龙二期)”。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借款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
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事项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
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内容,有利于募投
项目的顺利进行,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
同意《关于以借款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关于以借款方式将
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议案,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
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降低项目融资成
本,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以借款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事项
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
需求,降低项目融资成本,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以借款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
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