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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新材: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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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 22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22)法意字第 3001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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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振华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州振华”)的委托,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
响,本所指派苏绍魁律师、侯凝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
方式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
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
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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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召
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登了《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贵
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星期四)14:0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 1 号)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侯乔坤主持,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一致。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贵州振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等的
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5,226,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3%,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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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2,21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5%。

    (2)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09:15
至 2022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10,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通过视频方式出席)。

    4、其他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告规
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6,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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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9.995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根据投
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6,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49%。

    公司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向黔新、王敬等与本议案所议事项具
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于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贷款预计总额及担保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986,0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222%;反对 240,4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7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6,0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94.0568%,反对 240,4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5.94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226,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9%;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
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6,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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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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