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07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振华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文件的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授权的议案》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已获得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1 号)。
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进行,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的授权,在发行注册批复
有效期内,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过程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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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
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与
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
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
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如果有效申购不
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或中止发行。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
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相关授权事项。
2. 《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
销应收款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更有利于真实、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账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和其他应
收款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权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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