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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贵州
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振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
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
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通过对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进行审核,我们认为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
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通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审核,我们认为符合公司经营管理
的实际现状,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
力。
    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3.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
考虑了公司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等因素,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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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机构的议案》
    通过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资质进行审核,我们认为
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相关
减值损失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
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6.   《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贵
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该报告真实、客观、
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相关规定,结合经营的实际情况,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比较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且相关的制度能够得到
有效的执行。

      7.   《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   《关于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经审阅公司《关于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
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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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中国电子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中国电子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
务业务。
      9.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的规
定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
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 《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
期限的议案》
    本次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审议上述事项的董事会会
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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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12.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
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公司审议上述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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