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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科微:北京市中伦(上海) 律师事务所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 INC.)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 INC.)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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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 INC.)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 INC.)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格科微有限公司
(GALAXYCORE INC.,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经
第八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及公司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
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的《格科微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向成功完成参
会登记的股东提供通讯会议接入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3 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6 月 14 日。经查验,以通讯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
络投票时段内,参加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6 名(包括前述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但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和通讯方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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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股东总计 3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48,924,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1.984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立新先生主持,因受新型
冠状病毒导致的疫情影响,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朝勇因个人原因请假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时按照《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以通讯方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通讯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通讯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8,583,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 99.9780%;反对 310,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2.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8,583,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80%;反对 310,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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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200%;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3.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8,568,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70%;反对 355,6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4. 《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8,583,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80%;反对 310,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0%。

    5. 《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8,568,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70%;反对 325,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0%。

    6. 《关于 2022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7,924,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354%;反对 969,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1%。

    7. 《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及主要资产抵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8,484,52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16%;反对 439,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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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7,908,97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344%;反对 1,015,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9. 《关于续保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8,568,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70%;反对 325,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0%。

    10.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10.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8,568,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70%;反对 325,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0%。

    10.0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7,909,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344%;反对 984,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1%。

    10.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7,909,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344%;反对 984,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1%。


                                      6
                                                               法律意见书
    10.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7,909,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344%;反对 984,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1%。

    10.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7,909,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344%;反对 984,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1%。

    10.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7,909,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344%;反对 984,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1%。

    10.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7,908,97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344%;反对 984,8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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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
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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