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石通:壹石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30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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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其
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安徽壹石
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应按照公开信息披露所承诺的资金
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
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每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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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
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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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公司财务部应对涉及募集资
金使用的项目或资金开支,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财务部在办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业
务时,应当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现金管理的具体方案、投资金额、累计余额
及相关操作流程等,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判断应履行的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等
事项,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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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
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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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
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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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
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日内进行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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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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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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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
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
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
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
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
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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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
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
构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公司控股股东、保荐机构违反
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并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相应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
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直接解聘,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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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募
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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