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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自科技: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2021-11-03  

                        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4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裁判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诉案件金额为 4,06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于本次裁定事
 宜,本案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民事裁定书》上诉期满
 后形成最终生效法律文书,则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川 01 民初 4271 号)。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结果分别如下:“驳回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起诉。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案
件受理费 244,900 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应诉通知
书》((2021)川 01 民初 4271 号)等相关材料。2021 年 4 月 28 日,成都金智

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智百业源”或“原告”)
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中自科技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 4,062 万元(损失=21.94 元/股×503.34 万股-13.87 元/股×
503.34 万股),并承担诉讼费。同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陈启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金智百业源提起诉讼基于的事实和理由:“2020 年 1 月 3 日、7 日、15 日,

被告三次通知原告,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召开股东会,拟增资 455 余万股,增资
价格 13.87 元每股;并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再次要求原告盖章,确认本次股东会
决议内容,并强调用于工商备案。但被告 2020 年 5 月 28 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的资料显示,“2020 年 1 月 21 日股东会”决议的增资价格为 21.94 元每股。被
告还实施了其他干扰原告判断股价的欺诈行为。2020 年 4 月 3 日,第三人陈启

章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第三人陈启章及其指定公司,以 13.87 元每股价
格受让原告 503.34 万股股权。被告的行为让原告直接损失 4,062 万元。”
    针对((2021)川 01 民初 4271 号)案件涉及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①中
自科技、金智百业源与陈启章等签署的《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
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任何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都应

当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②金智百业源与陈启章就陈启章回购金智百业
源持有股份事宜陆续签订了多份协议,其中双方于 2020 年 4 月 3 日签署的《中
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双方最后签署且实际履行的协议,也明确约定任何因
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都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③本

案虽然为侵权诉讼,但同样属于因履行《增资扩股协议书》和《股份回购协议》
有关的争议,按照前述协议约定,应当由成都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公司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的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管辖权
异议的申请。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

书》((2021)川 01 民初 4271 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结果分别
如下:“驳回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成都
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4,4900 元,
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本次裁定事宜,本案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民事
裁定书》上诉期满后形成最终生效法律文书,则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

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仍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
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案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的审核期间,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
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03 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四)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