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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自科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1-12-01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中自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自科技”、“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中自科技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
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8,603.4976 万股。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中自科技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
发生变化。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
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
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
定期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启章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
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人计划减
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在减持时将至
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
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罗华金、陈翠仙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翠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4、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同时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李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6)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
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7)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公司董事陈耀强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安霖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王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
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龚文旭、吴敏、陈德权、蒋中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 70.9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持有限售流通股的
              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序    股东
              股东类型     数量      比例    原锁定到期    现锁定到     数量        比例       原锁定到期   现锁定到期
号    名称
                          (万股)     (%)     日            期日        (万股)       (%)        日           日
                控股股
1    陈启章   东、实际   2786.3360   32.39    2024/10/22   2025/4/22   123.8000      1.44      2024/10/22    2025/4/22
                控制人
              实际控制
2    罗华金   人的一致    181.0900    2.10    2024/10/22   2025/4/22            -          -            -            -
                行动人
              实际控制
3    陈翠仙   人的一致     23.2000    0.27    2024/10/22   2025/4/22            -          -            -            -
                行动人
              董事、高
              级管理人
4    陈翠容               206.8884    2.40    2024/10/22   2025/4/22     3.3200      0.04      2024/10/22    2025/4/22
              员、实际
              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
                人
              董事、总
              经理及核
5     李云                48.0000   0.56   2022/10/22   2023/4/22   14.0000   0.16   2024/10/22   2025/4/22
              心技术人
                员
6    陈耀强     董事     248.0000   2.88   2022/10/22   2023/4/22         -      -            -           -
              高级管理
7    王安霖               16.2000   0.19   2022/10/22   2023/4/22    4.2000   0.05   2024/10/22   2025/4/22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核
8     王云                      -      -            -           -   15.0000   0.17   2024/10/22   2025/4/22
              心技术人
                员
              高级管理
9    龚文旭                     -      -            -           -   12.0000   0.14   2024/10/22   2025/4/22
                人员
              高级管理
10    吴敏                      -      -            -           -   10.0000   0.12   2024/10/22   2025/4/22
                人员
              高级管理
11   陈德权                     -      -            -           -   10.0000   0.12   2024/10/22   2025/4/22
                人员
              高级管理
12   蒋中锋                     -      -            -           -   10.0000   0.12   2024/10/22   2025/4/22
                人员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