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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自科技: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的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充分体现了公
司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公司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2年度会
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
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
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性关联交易;该关联交
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该
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
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情况。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符合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需要
与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
可控。公司对担保对象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日常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控管
理。本次担保议案,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
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有
效,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并在经营活动中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决策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相关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八、关于追认及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额度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追认及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额度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
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超额使用13,338.85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进行追认。同时,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增
加1.50亿元,额度由人民币6.00亿元(含本数)增加至人民币7.50亿元(含本数)。
投资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