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知日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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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 0643 号
二○二二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 0643 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容知日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容知日
新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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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
《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容知日新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容知日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容知日新作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容知日新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是真实、
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拟
定了《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卢贤榕受其他独立董
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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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容知日新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2 年 2 月 18 日至 2022 年 2 月 27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五)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六)2022 年 3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公司自查,
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 202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2 年 2 月 1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除下列 3 名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合计买入 合计卖出
序号 姓名 身份 变更日期
(股) (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2021.08.18-
1 赵哲 9,563 12,341
其他人员 2021.12.08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2022.01.24-
2 徐峰 200 0
其他人员 2022.01.24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2021.11.04-
3 李刚 500 500
其他人员 2021.11.09
根据激励对象签署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对前述 3 名激励对象的访谈,以上 3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知悉内部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七)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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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3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3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
就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八)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
(一)鉴于 10 名拟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44 人调整为 434
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101.950 万股调整为 101.315 万股,将
拟向上述 10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0.635 万股调整到预留部
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 111.950 万股保持不变。经核查,本
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符合本
次激励计划的规定;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
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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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三、本次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1、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
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5 日。前述
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草案)》后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根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434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01.31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0.00 元/股。
前述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获授对象及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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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等相关必要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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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数
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授予的相关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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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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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陆彤彤
王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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