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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知日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2-25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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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0490 号




                                              二○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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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0490 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容知日
新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
《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容知日新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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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所律师同意容知日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容知日新作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容知日新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是真实、
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卢贤榕受其他独立董
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容知日新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2 年 2 月 18 日至 2022 年 2 月 27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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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四)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2 年 3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
011)。

    (六)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3 月 15 日为首次授
予日,以 2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31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七)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八)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2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9.8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35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
立董事就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九)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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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以及《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
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授予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4,865,49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973,098.20 元。本次分红派息已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调整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0.00-0.20=19.80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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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2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2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股份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
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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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等,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 人,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635 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19.80 元。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
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
司股本总额的 0.19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
整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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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陆彤彤




                                                       王文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