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控技术: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3-30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授权,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档备查的管理
原则。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公司)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监事)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购置、处置财产(包括收购或被收购)的
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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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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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基本
信息,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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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
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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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以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视
情况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 四 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浙江省证监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员工(含董事、监事)、中介机构、外部使用人违反本
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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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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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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