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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控技术: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1-11-26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技术”或“公司”)
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借贷资金、募集资金、
自有流动资金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
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资
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特殊情况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理财须报经中控技术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委托金融机构进
行理财。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资金来源为借贷资金、募集资金、自有流动资金等资金,不得挤占公
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产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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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当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
范围内进行。资金在委托理财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
得超过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五)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
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六)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
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
他理财产品。委托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应该大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
益。
     (七)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
受能力相匹配,单笔委托理财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 10%,避免投资过于集中。
     (八)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或
电子合同,明确合同签署日期、交易杠杆倍数、流动性安排、清算交收原则、支
付方式、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委托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
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
     (二)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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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 10%以上;
     (四)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委托理财业务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一)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
     (二)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 50%以上;
     (四)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委托理财业务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已就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
相关累计计算范围。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八条     委托理财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
根据公司委托理财业务金额、类型,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
财的资金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财务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等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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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签署书面或电子协议及
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等。
     (二)根据委托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委托理财业务:
     1.单笔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委托理财业务,授权财务负责人行使
决策审批行为后组织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单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委托
理财业务,由董事长行使决策审批行为后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
     2.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 PR4 级或 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中风险等级(即第三
级或 PR3 或 R3 级)的委托理财产品实施购买行为前,财务管理部门必须进行风
险评估,且由董事长行使决策审批行为。
     (三)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跟进委托理财产品情况,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
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购买前论证。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进行可行性分析;除最低风险等级委托理财产品和银行结构性存款(存在风险等
级评定且风险等级被评定为第二级或 PR2 级或 R2 级以上的银行结构性存款除外)
外,对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机构作为交易方,协助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并定期回访。
     (三)负责提出委托理财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对于银行发行的被银
行评定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等级或中等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以及非银金融机构发行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方案中应包括:投资目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或额度、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具体运
作委托理财业务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等内容。
     (四)负责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方案,依据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协
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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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在购买后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并定期向证券部通报交
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委托理财业
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
融机构进行结算。
     (五)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包括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
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
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六)登记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
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交易对方营业执照(商业银行除外)、金融许可证(商业
银行除外)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七)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理财产品按投资类别、投资金额
进行统计,定期将委托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同时指派专人跟踪
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专人至少每月与交易对方相关人员联络一次,
以了解公司所有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对公司所有的委托理财产品进行风
险评估。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
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证券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
做出应对措施,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
应当立即报董事长、董事会。财务管理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
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部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委托理财业务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
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委托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
理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
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该委托理财项目或提议到期不再继续合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日常管
理与监控、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每月末以书面形式报告月度
委托理财情况;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
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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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
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委
托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事务相关的资金
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专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
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
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业务报告制度。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于每月结束
后 10 日内,提交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委托理财业务情况。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
内,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编制委托理财业务报告,向财务负责人、证券部、内部审
计部门报告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财务管理部门对上年度委托理财业务情况进
行总结,向财务负责人、证券部、内部审计部门及董事长提交年度委托理财业务
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 委托理财业务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将依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
托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或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涉及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科创板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二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
基金合作投资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就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进
行披露:
     (一)公司委托理财时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签署日期、流
动性安排、支付方式、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违
约责任等进行披露。
     (二)若公司委托理财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 购买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的高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公司应当披露:
     (1)资金的最终投向;
     (2)资金使用方资信状况、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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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购买信托型、私募基金委托理财产品或项目融资的,公司应当披露最终
资金使用方的名称、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经营状况、资信状况、担保
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情况,以及最终资金使用方等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
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说明。
     3. 用于二级市场投资或参与公司再融资的,公司应当披露投资标的名称、
表决权归属情况、违约处置标准、与投资标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4. 涉及衍生工具等复杂产品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产品的结构及相关参数等
情况,包括基础产品、基础产品与衍生产品的关系、定价模型、假设、交易参数、
最大风险敞口等。
     5.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三)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司还应当单独说明其投资
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安全性高、低风险、流
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以及保证不影
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具体措施。
     (四)公司应当针对委托理财项目,依据风险管理目标,说明为防范市场、
流动性、信用、操作、法律、内部控制等风险,所制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及其可行
性。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委托理财受托方,并且董事会应履行必要的尽
职调查工作。公司委托理财时,应当核查委托理财受托方的基本情况、主要业务
最近三年发展状况、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
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受托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
关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评估委托理财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向投资者充分提示。
     若受托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公司应当就此充分提
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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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情况、资金状况等)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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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中凡涉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信息披露、公告等内容的,均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上市后方得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
同。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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