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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控技术:《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GDR上市后适用)2022-12-06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
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修订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可设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或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时;
    (六)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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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
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书面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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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公司可视实际情况提供网络视频或电讯/传真的方式为监事参加监事会提供便利。监
事通过上述方式参加监事会的,视为出席。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
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
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
表达其书面意见或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
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前款相关规定或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规定或决议,或者存
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就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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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会未
审核通过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重新编制定期报告。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
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材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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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见,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
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
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决议的保密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
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
事规则》同时废止。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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