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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控技术: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2-12-06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

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浙江中控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
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
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下称“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公司特制定《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并上市,包括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
发行存托凭证,或者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上市存托凭证。本制度适
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或合伙企
业,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

    第四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
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
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
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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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
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的,
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第七条 公司在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依
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对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
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服务协议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券
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制度不符的,应当及时修改。

    第八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
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
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九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对公司在境内进行现场检
查的,公司应当事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等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需要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事先取得有关
部门的批准。现场检查应以中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中国监管机构的
检查结果。

    第十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对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
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
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档案管理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
局批准。涉及需要事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公司应当事先取得其他有
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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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
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
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
反《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
对前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存托
凭证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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