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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钨新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核查意见2021-07-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配售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新能”或“发行人”)拟在
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业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厦钨新能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厦钨新能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

       (三)上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
第 126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同意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1
    2021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
发《关于同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262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
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于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于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本次发行拟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证投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进行战略配售,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
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2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
 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2 个月
           计划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
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2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
引》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意见第三部分的内容。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62,893,067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
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9,433,959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未超过 20%的
上限,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业务指引》,兴证投资预计其认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
即不超过 3,144,653 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因兴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兴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实施办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
10%,即不超过 6,289,306 股,同时不超过 18,867.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三)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兴证投资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兴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
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业务
指引》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为:

    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兴证投资

    (1)基本情况

    经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兴业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4
了“关于设立另类投资公司的公告”,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
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一批)”公示,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设立
另类投资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投资”)。

    兴证投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5 层 509-2 室
      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315764048H
     法定代表人      刘宇
      成立日期       2015 年 03 月 17 日
                     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
      经营范围       资品种,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需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兴业证券 100%持股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实际控制人为福建
省财政厅。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兴证投资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
业证券 100%控制下的子公司,兴证投资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关联
关系;兴证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兴证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了《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厦门
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系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且为本
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5
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本次配售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本次获配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内不得出售,限售期届满后,本次获配股份的减持遵守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公司不会要求发行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
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六、本公司不存在与主承销商达成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
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条件;

    七、发行人将不会在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九、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
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向发行人委派任何与本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本公司若最终获得本次战略配售,则不会参与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外
的其他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2、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由兴证证券


                                     6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资管”)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
行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
案登记,产品编码:SSA589。管理人兴证资管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128399842778A 的营业执照。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       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1 年 7 月 8 日

        备案日期:       2021 年 7 月 12 日

        备案编码:       SSA589

   募集资金规模:        18,867.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参与人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拟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8,867.00 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实施办
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股份数量的
上限,即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
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且均已和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的
 序号      姓名           主要职务
                                               核心员工      (万元)     持有比例
  1       杨金洪           董事长               核心员工     2,550.00    13.52%
  2        姜龙         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550.00    13.52%
  3       陈庆东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250.00    11.93%
                     公司下属三明厦钨新
  4       罗小成     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总         核心员工     1,350.00     7.16%
                             经理
                     技术总监兼新能源材
  5       曾雷英                                核心员工     1,350.00     7.16%
                         料研究院院长




                                                7
                   公司下属宁德厦钨新
  6        郑超    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总     核心员工     1,350.00     7.16%
                           经理
  7        吕喆       前驱生产总监        核心员工     1,350.00     7.16%
  8       叶将平         纪委书记         核心员工     1,200.00     6.36%
  9       张瑞程         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1,200.00     6.36%
                   新能源材料研究院副
  10      魏国祯                          核心员工     1,050.00     5.57%
                   院长、首席工程师
  11      陈康晟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900.00      4.77%
                   新能源材料研究院首
  12      马跃飞                          核心员工      883.50      4.68%
                       席工程师
                   新能源材料研究院资
  13       张鹏                           核心员工      883.50      4.68%
                       深工程师
                          合计                         18,867.00   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1 年 7 月 23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3)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4 月 27 日,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
管、核心员工参与公司科创板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为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兴业证券为兴证资管控股股东,持
股 100%,兴证资管与主承销商兴业证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兴证资
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参与人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兴证资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了《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8
    “(一)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
司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二)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

    (七)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
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
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
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
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
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9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战略配售协议、资管计划合同等,参与人员
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三)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
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
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
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内容合法、有效。

    (四)核查意见

    1、兴证投资

    兴证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兴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
程序。

    按照《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行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中确
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
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I”、“专业投资者 II”和“专业投资者 III”3 个类别。普通投
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最低类别)”、“C1-保守型”、“C2-
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等六种级别。科创

                                      10
板 IPO 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4-相对积极型”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主承销商查阅了兴证投资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资料,兴证投资作为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专业投资者 I,且提供了完整的投资者
适当性核查资料,包括:(1)《投资者参与认购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确认函》;(2)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3)营业执照副本;(4)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兴证投资属于专业投资
者 I,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2、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经核查,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通过兴证资管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根
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且经合
法备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
际支配主体为兴证资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按照《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行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中确
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
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I”、“专业投资者 II”和“专业投资者 III”3 个类别。普通投
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最低类别)”、“C1-保守型”、“C2-
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等六种级别。科创
板 IPO 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4-相对积极型”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主承销商查阅了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11
划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资料,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属于专业投资者 I,且提供了完整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资料,包括:(1)
《投资者参与认购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战略配售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确认函》;(2)《投资者基本信息表》;(3)
营业执照副本;(4)备案证明;(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专业投资者 I,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兴证投资
属于专业投资者 I,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3、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且本次战略
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锁定期限等进行约定,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兴证投资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以及
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本次发
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的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12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
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证投资、兴证资管
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兴证投资、
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
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证投资及兴证资管鑫众厦钨
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兴证投资和兴证资管
鑫众厦钨新能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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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