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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钨新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2021-09-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

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厦钨新能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

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6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893,06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50 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540,880,141.5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93,803,174.07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47,076,967.4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351C00053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447,076,967.43 元,小于原计划投入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金额 1,500,000,000.00 元。根据

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作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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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
序                             项目投资        调整前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号                               总额              投资额             投资额
     年产40,000吨锂离子电
1    池材料产业化项目       1,847,934,000.00     900,000,000.00   900,000,000.00
     (一、二期)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600,000,000.00      600,000,000.00   547,076,967.43
          合计              2,447,934,000.00   1,500,000,000.00   1,447,076,967.43

注:年产 40,000 吨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共分三期,其中一、二期(合计产能 20,000

吨/年,总投资额 184,793.40 万元)作为本次募投项目。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小

于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而作出,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

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

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

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本次募投

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

额进行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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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

规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

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厦钨新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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