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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钨新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9-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

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对厦钨新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6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2,893,06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50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1,540,880,141.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3,803,174.07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7,076,967.4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

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8月3日出具了“致

同验字【2021】第351C000538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按照《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募投项目具体情况而对募投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所进行的调整,公司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如
下:

                                                                             单位:元
序                               项目投资        调整前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号                                 总额              投资额              投资额
       年产40,000吨锂离子电
1      池材料产业化项目       1,847,934,000.00      900,000,000.00   900,000,000.00
       (一、二期)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600,000,000.00      600,000,000.00   547,076,967.43
            合计              2,447,934,000.00    1,500,000,000.00   1,447,076,967.43

注:年产 40,000 吨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共分三期,其中一、二期(合计产能 20,000

吨/年,总投资额 184,793.40 万元)作为本次募投项目。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

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行投入。截至2021年9月11日,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308,069,890.62元,具

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年产 40,000 吨锂离子电池材料
                                            900,000,000.00             308,069,890.62
 产业化项目(一、二期)
             合    计                       900,000,000.00             308,069,890.62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93,803,174.07元,其中

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72,683,025.55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在募

集资金到位前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097,914.26元,其

中支付保荐费(不含税)1,886,792.45元,支付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

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6,211,121.81元。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年产 40,000 吨锂离子电池材料产
                                             308,069,890.62     308,069,890.62
业化项目(一、二期)
已支付发行费用                                 8,097,914.26       8,097,914.26
           合    计                          316,167,804.88     316,167,804.88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

(2021)第351A016072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董

事会编制的截至2021年9月11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置换资金总额为316,167,804.88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的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置换的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资金均

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316,167,804.88元。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厦钨新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不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厦钨新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