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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钨新能: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9-23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

及《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秘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

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同时出具书面承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及其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相关人员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

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或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有关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内容;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或情形。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

位及个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公司进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

构的相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策划、论证、决策、制定、审批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外部单位人

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或公开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及传递环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

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十三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

门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

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

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

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粘贴或讨论。

    第十六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

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

   第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

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包括方案论证、接洽

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

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

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

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

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

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如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

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