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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钨新能: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02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
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有利于进一步巩
固公司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竞争优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监管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系各方真实意
思表示,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共 4 名,为公司控股股东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控制的福建冶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
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故公司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的
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
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孙世刚                    陈菡                       何燕珍




                                                         202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