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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钨新能: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2022-03-02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拟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及本次发行中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等有关
资料提交至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我们认真审核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内容并发表以下书面确认意见:

    1、公司编制的《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可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本次发行对象共 4 名,为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间
接控股股东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福建冶控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次
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涉及各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
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
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可本次
发行,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将《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及本次发行中涉及关联交易
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
行涉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
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全体委员签名:




         陈菡                    何燕珍                    钟炳贤




                                                       202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