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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钨新能: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2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
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厦门
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相关
材料,我们认为:

    (一)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
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扩大公
司产能,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和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三、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其综合对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
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对公司本次发行及品种选择、发行对
象、定价依据以及发行可行性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四、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其综合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及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结构、盈利及融资能力的影响等进行了
充分的分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及《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
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
相关主体亦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七、关于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
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公司建立了持续、
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

    八、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构成关联交易暨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公司与关
联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关
联方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定价原则和审议程序
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内容、生效条件及签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
创新领域。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高效、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
行性,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平、合理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
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孙世刚                    陈菡                   何燕珍




                                                     202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