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钨新能: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31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拟
提交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已经将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
沟通。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工作勤勉尽责,具备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能
力。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会计报表和内
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如有涉及关联董事的,该关联董事应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孙世刚 何燕珍 陈菡
2022 年 3 月 19 日